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網際網路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9月7日發佈《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定》中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麼?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問: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並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問: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此次《規定》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也就是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這一規定主要是便於平臺方掌握相應群組數據,實施精準動態管理。需要說明的是,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已採取了這些措施,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問: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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