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副會長及兼職祕書長不得在社團領工資及福利

華商報訊(記者 毛蜜娜)華商報記者昨從省民政廳獲悉,按照相關規定,省民政廳對進一步規範社會團體收費管理問題發出通知。

通知明確,社會團體收費項目主要包括:會費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提供服務收入、捐贈收入等。社會團體收入及支出應定期向全體會員公示,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的收費項目應依託國家信息中心主辦的“信用中國”網站“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系統”集中公示,建立收費信息主動公開長效機制。

收取會費的社會團體應制定《會費管理辦法》,明確會費標準、收取方式、監管辦法等。會費標準應當明確,不能有浮動性;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會費標準檔次不能超過4個;社會團體必須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不得依託政府部門、利用壟斷優勢和行業影響力強制或變相強制入會、阻礙退會等。

通知強調,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要堅持自願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及選舉產生的兼職秘書長,不得在社會團體領取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社會團體的資產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會員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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