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違約金、賠償款、水電費分割單這些老問題如何處理?

違約金、賠償金、水電費分割單在具體業務中,以什麼票據稅前列支,許多人產生困惑,詳細分析如下:

一、違約金、賠償金需不需要開發票,沒有發票如何稅前扣除?

(一)合同未履行,經營業務未實際發生,購買方或者銷售方支付違約金

合同未履行時收取的違約金,屬於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根據28號文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也無需繳納增值稅。比如銷售方已收取定金,由於購買方違約其支付定金被銷售方沒收的;或者由於銷售方違約無法正常供貨,而向購買方支付一筆違約金,以上兩種情況,支付違約金的一方為單位的,以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合同正常履行,經營業務實際發生,由購買方支付賠償款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此種情形下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款屬於價外費用,應併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發票。

(三)合同正常履行,經營業務實際發生,由銷售方支付賠償款

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因質量不符合規定等原因,給購貨方造成一定損失,一般處理方式有以下兩種:

1、簽訂賠償協議,按合同約定向購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款。這種情形下,銷售方雖支付了賠償款,但購買方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銷售方依然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此種情況下,其稅前扣除憑證為外部憑證。

2、簽訂折扣折讓協議,按合同約定通過折扣折讓方式減少銷售方收取的貨款金額。這種情形下,應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注意:28號文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徵稅項目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水電費分割是否一定要開具發票?

根據28號公告第十九條,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合同協議約定採取分攤方式支付分割水電費,不再需要以分割發票稅前扣除,而可以分割單、付款憑證等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三、以上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時間要求?

企業應在支出發生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是考慮到在某些情形下企業可能需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為此28號文規定了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

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長河稅務:違約金、賠償款、水電費分割單這些老問題如何處理?

財稅專家簡介:

敦秀娟,女,註冊稅務師,會計師,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曾在企業任職會計多年,有著豐富會計從業經驗。主持多家企業的涉稅鑑證和房地產土增稅清算等工作,並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的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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