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轉租不動產的行爲,適用簡易徵收的規定嗎?

某商貿公司因業務發展的需要,租賃了一處大平米的辦公室,但舊房房租未到期,故欲將2016年4月前租入不動產進行轉租,他想問問這樣的

轉租行為可以適用簡易徵收嗎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關於下發營改增熱點問題答覆口徑和營改增培訓參考材料的函》稅總納便函[2016]71號規定:關於轉租不動產如何納稅的問題,總局明確按照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來確定。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徵稅;將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徵稅。

二、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六)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及備案證明材料的問題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標的物屬於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徵收計稅方法進行備案時,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該不動產的合同證明該不動產於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納稅人須提供有效的會計核算憑證,憑該不動產在賬簿上記錄的賬載日期作為證明材料。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標的物屬於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徵收計稅方法進行備案時,需提供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證明該不動產於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可提供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作為證明材料。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納稅人須提供有效的會計核算憑證,憑該不動產在賬簿上記錄的賬載日期作為證明材料。

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選擇適用簡易徵收計稅方法進行備案時,需提供租入該不動產的合同證明該不動產於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適用簡易徵收計稅方法。

舉例明瞭說明一下:

M公司2015年1月1日從A公司租入不動產自用,2016年1月1日M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該不動產轉租給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在該老租賃合同到期前,M公司轉租該不動產收取的租金,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長河稅務:轉租不動產的行為,適用簡易徵收的規定嗎?

財稅專家簡介:

趙倩倩,女,畢業於河北師範大學財務會計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多年,主持多個大中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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