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59」《執行利劍》,一部生動的普法教科書

「18-159」《执行利剑》,一部生动的普法教科书

日常生活中

申請執行人最想知道的恐怕就是

法院什麼時候能夠幫自己把錢要回來???

「18-159」《执行利剑》,一部生动的普法教科书

現在就有這樣一部法院執行題材電視劇,講述了法院如何與被執行人鬥智鬥勇的故事。「18-159」《執行利劍》,一部生動的普法教科書

該劇一經播出,就以寫實的劇情和緊湊的節奏廣受觀眾好評,被眾多網友評價為“一本行走的普法教科書”。

「18-159」《执行利剑》,一部生动的普法教科书

沒錯

很多看官大概都已經猜到了

這部電視劇就是《執行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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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利劍》

《執行利劍》不僅吸引了廣大觀眾的目光,也牽動著執行法官們的心。接下來,就讓我們的執行法官為大家說一說《執行利劍》中的那些法律事兒。首先,執行法官將介紹在《執行利劍》中出現過的一些“執行高招”。面對“任性”的被執行人,法院會如何應對呢?

「18-159」《執行利劍》,一部生動的普法教科書

第一招

限制出境、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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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有話說

限制出境是一種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限制從而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的間接執行措施,通過將被執行人限制在我國司法管轄範圍內,避免被執行人出逃境外導致案件無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的被執行人將被限制高消費,並且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個人社會信譽和工作生活將受到極大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定情形,包括: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限制高消費令是法院對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發出的。通過與國土、銀行、稅務、公司以及有關消費場所協力配合,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遏制逃債之風。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推動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被限制的高消費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招

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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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有話說

根據最高法院與國家發改委等44部門於2016年1月20日聯合簽署併發布的《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法院與有關職能部門,將對失信被執行人在融資信貸、招標投標、資質認定等方面加以限制,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變更予以限制;對發現的在路面行駛的或驗審的被執行車輛予以查扣。對失信被執行人,禁止子女就讀貴族學校,禁止通過旅行社外出旅遊。讓失信被執行人“一次失信,處處受限”,共同敦促失信被執行人自動履行。

第三招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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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有話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並且,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第四招

網絡司法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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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有話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平臺,以電子競價的方式來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網絡司法拍賣不需要委託任何拍賣機構,直接在淘寶網上便可完成整個拍賣過程,真正降低了執行成本,實現了零佣金,減少了被執行人的負擔。公開透明的環境也杜絕了腐敗。

第五招

懸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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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有話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

長期以來,“被執行人有財難尋”現象是法院執行工作的突出問題。通過發佈懸賞公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能夠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資源,增加發現被執行財產的機會。同時形成社會輿論壓力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是我國司法制度貫徹落實群眾路線的特色體現。

第六招

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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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有話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對下列行為予以司法拘留: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3、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4、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5、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6、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7、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8、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9、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10、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1、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12、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13、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司法拘留是法院執行程序中嚴厲的強制措施,猶如一柄懸在被執行人頭頂的利劍,能夠對被執行人產生有力的威懾,對於維護司法權威、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被司法拘留的被執行人,如果仍然拒不履行,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七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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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有話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有拒不履行金錢等給付義務的,也有拒不履行配合探視、騰空房屋、協助查封凍結等行為義務的;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又有消極不給付的,或積極轉移、隱藏財產而實際不計付的。對上述行為,法院均予以打擊懲治,決不留下工作漏洞,也不給行為人留下僥倖空間。

有些看過電視劇的小夥伴吐槽道

出現了好多相似的法律名詞

已經要把人繞暈啦!

莫怕,執行法官這就來執行科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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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案外人異議與案外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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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應當先提出異議,對該異議應先由執行法院(執行機構)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或者雙方當事人對執行機構審查後作出的裁定不服的,除涉及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事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外,其他異議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需要以其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並被裁定駁回為前提。

第二組:恢復執行與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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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實施案件因委託執行結案後,確因委託不當被已立案的受託法院退回委託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恢復執行和繼續執行的區別在於:當執行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如果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或者申請執行的條件再次具備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案外人通過提供擔保使得相關執行措施停止或被解除,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供擔保請求法院繼續執行。

第三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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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案件程序上終結,只是立結案的一個報結案方式,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線索後可以隨時恢復執行;終結執行就是這個案子在本次執行中徹底結案了,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再恢復執行。

劇中,執行法官左琳在執行過程中辦理了不少典型案件,被觀眾們津津樂道。那麼咱們來挑出其中數個最受人關注的案例,來給大家講一講案子背後的法律知識。「18-159」《執行利劍》,一部生動的普法教科書

第一講:股權可以司法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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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第5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第二講: 夫妻離婚對執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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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執行過程中,財產被法院查封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被執行人放棄共同財產中應當歸其所有份額的處分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執行共同財產中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

第三講:唯一住房能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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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依然可以執行: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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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執行利劍》已經撒花完結啦!小夥伴們想要了解更多扣人心絃的執行故事,可以選擇網上在線觀看,小心停不下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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