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评链克:前后矛盾,专家意见也不靠谱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今日发表文章,称迅雷所发行的链克在现有法规和监管精神下属于ICO行为。理由是迅雷的智能硬件玩客云实际上就是一种矿机,用户购买玩客云,用于产生链克的过程,实质是出钱购买链克,因此迅雷此举已涉嫌非法集资。

有意思的是,在今年1月底,邓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却旗帜鲜明地表示过不同意见。当时邓教授认为,链克是对玩客云设备分享出来的资源进行奖励的凭证,具备可控性,只能在迅雷服务体系内兑换相应的服务,本质上就是一种用区块链承载的Q币,这与ICO的特征存在较大差异。所以邓教授认为,“链克的发行过程中,迅雷并没有以ICO的方式募集资金或者其他主流虚拟货币。”

但为何如今邓教授又改口了呢?前后不过半年时间,对同一件事物的意见却截然相反,是邓教授的认知进步了,还是另有原因?

在此我们暂且不去讨论邓教授“改口”的动机,仅就其最新文章本身来看,其中存在2处事实性错误,2处判断性失误,以及1处自相矛盾的地方,从根本上是站不住脚的。

两个事实性错误

邓教授判断链克属于ICO的重要依据有两点,其一是“矿机自身的价值和其市场价格并不对等”——请注意,在这里邓教授已经先入为主地将玩客云定性为“矿机”了,这是很明显的诱导行为——而不对等还能热销的原因,就是玩客云能够生产链克,用户是冲着链克去才买玩客云的。言下之意是,玩客云的售价中存在溢价,而这个溢价实际上就是所谓“ICO”募集到的资金。

这一说法严重背离事实,玩客云具备多种强大功能,它既是一个个人云盘,能够很方便地进行文件管理操作,相当于一个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同时玩客云也是一个下载管理器,能够在不打开电脑的情况下,就实现对文件的高速下载,而且还能通过手机APP进行远程操作;另外玩客云还支持多种终端设备,能够在电脑、电视、手机、平板等常见设备上播放视频。

市面上具备同样功能的智能硬件,售价动辄1000-3000元,而玩客云售价不过450元,前期更低,光个人云盘这一项功能,就足以值回票价。

更不要提迅雷还给玩客云用户另外一项福利,即与迅雷会员同等权利的高速下载服务。一个迅雷会员的年费是145元/年,只要3年时间就抵得过玩客云全部售价,一个玩客云再怎么折腾,也不至于连3年都用不了吧。

所以邓教授认为玩客云售价中存在溢价一说,是无视事实的错误言论。其中不但不存在溢价,严格来说其实是在亏本销售。

第二个事实性的错误,是邓教授认为,用户购买玩客云,就是冲着其能生产链克去的,用他的原话说,就是“消费者购买矿机,除兑换其它网络产品,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链克,以便售出获利。”这也是一种想当然的言论,没有对玩客云的热销做过扎实的调查分析。

如前所述,玩客云存在多种功能,这些功能都非常实用。用户通过玩客云,可以在下班路上就提前下载好想要看的电影,回家之后就能立即观看,而无需再等待下载。另外,这些电影可以在不同终端上播放,满足了家庭中,不同人群在不同场景下的观影需求。比如同样一部电影,老人可以在沙发上用电视看,孩子可以躺在床上用平板看,爸爸可能是在厕所里用手机看。

这使玩客云获得了“看片神器”的美誉,事实上,这也是用户购买玩客云的主要动机。在京东平台上,玩客云有26万条购买留言,留言基本都在夸赞玩客云“下载速度一流而且超级人性化”、“离线下载功能都很强大”、“在APP上看硬盘里的电影,很流畅”,没有看到谁说玩客云挖矿快的。

法学教授评链克:前后矛盾,专家意见也不靠谱

26万条公开评论,邓教授只需动动手指就能看到,却不知道为何在发表观点前,连这点基本的调查工作都不做。

两个逻辑错误

不仅对基本事实认识不清,邓教授在对事实的判断中,也出现了重大失误。

邓教授认为,玩客云用户在向迅雷公司提供宽带资源时,通常的商业模式应是公司向用户提供金钱作为对等回报。迅雷公司没有回报给用户现金,而是回报的链克。邓教授认为,此举是“置换了资金给付义务,链克实质上成为通过向用户发行、流通虚拟代币的方式募集社会资金的介质。”

这是一种罔顾逻辑的强行定罪。首先,用户为迅雷提供宽带资源,作为交换,迅雷同样要向用户给予一定回报。但回报可以是多种形式,迅雷并没有向用户回报现金的“义务”。目前迅雷回报的是各种实用服务,至于这些服务用户看不看得上,这是用户自己的事情,他若是看不上,自然就会不再提供资源交换,最终吃亏的还是迅雷自己,但并不代表迅雷就有“义务”出钱来购买这些资源。

迅雷的做法,其实是一种通行的商业行为。比如APP要获取新用户,通常都是出钱购买流量来进行转化,但拼多多则通过鼓励用户拉人砍价来实现来对新用户的快速获取,本质上就是以优惠来换取用户自发的推广拉新。但并没有看到谁说,用户帮拼多多拉来新的用户,所以拼多多有“义务”支付这些人现金作为回报。

邓教授的逻辑错就错在这里,“通常做法”并不是“必须做法”,更达不到“义务”的高度。

邓教授另外一处无视逻辑的地方在于,他认为迅雷以链克为产品和服务定价的行为,效果上起到部分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作用,违背了关于人民币相关强制性规定。

这处逻辑上的硬伤显而易见,且不说邓教授对《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解读存在明显的偏颇,单就一个事实足以反驳:腾讯所有服务都以Q币定价,是不是腾讯也违规了呢?电信运营商用积分购买流量,是不是也是代替了人民币的流通作用了呢?家门口超市推出的礼品卡,是不是也违背了法律法规呢?

邓教授犯下的这些逻辑错误都很低级,不应该是一个法学教授的水平,更像是为了“欲加之罪”而强行生拗导致的漏洞。

一处自相矛盾的地方

特别荒谬的是,邓教授在文章中自己也说:“在商业行为中,针对参与者的贡献,公司理应提供回报,回报形式通常属于私法自治范围,可以是金钱,也可是实物或者其他。”

但他最后认为迅雷链克属于ICO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迅雷向用户支付链克作为分享带宽资源的回报,是“代替了对参与者所贡献服务的法币付款义务”,是在“间接筹集法定货币”。

这种前后矛盾令人费解,既然回报可以是多种形式的,那为何迅雷还对用户具有“法币付款义务”呢?

很明显,邓教授不是不知道玩客云用户分享带宽资源这一行为的本质,但他就是要往“法币”、“义务”这些敏感词上扯,为此自相矛盾也在所不惜。

当然自相矛盾这种事邓教授并不陌生,毕竟他7个月前还信誓旦旦地表示链克的发行不是ICO呢.

这其实很让人怀疑邓教授批这篇文章的动机,其中有多处低级错误,观点非常不靠谱,不太像是严肃、专业、缜密的法学评论,更像是刻意的抹黑。鉴于当前这一话题的敏感性,邓教授此文可能会对迅雷造成相当大的伤害,建议迅雷不要放过造谣者,立即提起诉讼,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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