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食品藥品違法有錢可拿!一起看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爲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食藥監稽〔2017〕6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相關部門(以下簡稱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對社會公眾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並依法查處後,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本市各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是指本市各級農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商務、城市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及成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第三條(工作職責)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食藥監局)負責舉報獎勵政策的制定和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其監管職責範圍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告知、審核和發放;負責本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審核、發放。

其他各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負責受理其監管職責範圍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事實認定,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或食藥監局提出獎勵建議意見,並負責獎勵決定的告知。

各級食安辦(食藥監局)負責對除本級食藥監局外的其他食藥監管相關部門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建議意見提出初審意見,並指導協調本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日常工作。

第四條(協調機制)各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明確舉報受理範圍,形成舉報受理記錄。對不屬於本部門(區域)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同時告知舉報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重大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食安辦統一協調處理。

上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受理的跨地區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五條(經費保障)各級食藥監局設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六條(予以獎勵條件)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所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藥監管相關部門掌握的;

(四)舉報人實名舉報或者食藥監管相關部門能夠核實舉報人有效身份的匿名舉報;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

(六)舉報情況經食藥監管相關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七條(不予獎勵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對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舉報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聯繫方式,食藥監管相關部門無法聯繫舉報人;

(五)採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六)舉報人以引誘方式或其他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犯罪相關證據並對其進行舉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獎勵情形)舉報下列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的,食藥監管相關部門應當獎勵舉報人:

(一)食品領域

1.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收穫、捕撈、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

2.未經獲准定點屠宰而進行生豬及其他畜禽私屠濫宰。

3.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4.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5.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6.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7.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8.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9.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10.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12.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1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1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藥監管相關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15.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6.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17.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8.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9.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20.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21.未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出口食品。

22.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23.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

24.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

25.餐飲單位虛假公示食材來源。

26.餐廚垃圾中油脂再利用用於食品加工。

27.農村群宴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28.以會議、講座等形式聲稱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預防、疾病治療等功效,並違法銷售。

29.銷售無中文標示的進口食品;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籤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未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保健食品領域

1.生產經營假冒註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

2.地下黑窩點生產假冒偽劣保健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偷工減料、摻雜摻假或者不按批准證書批准內容生產保健食品。

3.非法添加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保健食品;生產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屬、微生物超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問題。

4.不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標準、生產工藝生產保健食品;違法違規委託生產或受託生產保健食品。

5.生產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文號、批准證書文號、標識以及未經批准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保健食品。

6.經營超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

7.以會議、講座等形式聲稱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疾病治療功能,並違法銷售。

8.存在生產經營涉嫌欺詐或虛假宣傳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或保健食品等違法行為。

9.在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中誇大功能範圍;虛構保健食品監製、出品、推薦單位信息。

(三)藥品領域

1.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2.醫療機構製劑未經許可擅自對外調劑和使用。

3.未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或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生產工藝或炮製規範進行藥品生產和配製。

4.偽造或編造藥品生產(配製)記錄。

5.未經批准擅自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產藥品。

6.藥品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藥品質量事故未按照規定報告。

7.編造、利用虛假資質銷售或騙購含麻黃鹼複方製劑等特殊管理藥品。

8.違反直接接觸藥包材管理規定,擅自生產藥包材、生產並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藥包材、使用不合格藥包材。

9.藥品生產企業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主動召回藥品。

10.中藥材專業市場內銷售假、劣中藥材。

11.藥品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從中藥材專業市場購進中藥材。

12.知道或應當知道藥品來自非法渠道,仍然銷售或使用。

13.採取“走票”“掛靠”等方式非法經營藥品。

14.需要低溫、冷藏的藥品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15.醫療機構違規銷售血液製品(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等重點品種的。

16.零售藥店違規銷售含麻黃鹼複方製劑等特殊管理藥品以及抗菌藥物等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品。

(四)醫療器械領域

1.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2.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

3.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

4.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

5.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准文件等許可證件。

6.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

7.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

8.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

9.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

10.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籤不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

11.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

(五)化妝品領域

1.銷售過期、變質、受汙染的化妝品。

2.銷售無中文標示或者未經批准、備案、檢驗檢疫合格評定的進口化妝品。

3.生產或者銷售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4.生產或銷售無廠名、廠址、質量合格標識、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違反國家化妝品標識標籤管理規定的化妝品。

5.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相關標準的化妝品。

6.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

7.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未經批准的化妝品新原料進行生產。

(六)其他情形

1.除以上獎勵情形規定外,對於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法定的許可證、註冊證、行業規範認證證書等未依法取得或者已到期、註銷、吊銷後仍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使用活動的情形。

2.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中,其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等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實施原則)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七條(一)(二)(五)(六)(七)項情形,並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一舉報人的完全相同的舉報事項,不重複獎勵;對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係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複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六)對舉報人的獎勵,依據本辦法計算的獎勵金額有差異的,原則上按就高不就低的標準發放。

第十條(獎勵對象)下列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提供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各級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和信息員,流動人口協管員對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提供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四)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知悉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在未向社會披露前提供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獎勵等級)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獎金計算)各區(市)縣食藥監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但舉報內容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

(三)經各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認定,由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但不得超過50萬元)。

(四)對於被舉報人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追究刑事責任,且司法機關未予獎勵的,應當按以下標準獎勵舉報人:

1.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獎勵5萬元;

2.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罰的獎勵7萬元;

3.被告人被判處7年以上(不含無期徒刑)刑罰的獎勵10萬元;

4.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獎勵15萬元。

(五)被舉報人經認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獎勵3萬元。

(六)被舉報人經公安機關認定,尚不構成犯罪,但由於情節嚴重,其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因此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獎勵2萬元。

第十三條(重大獎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並可以突破標準獎勵,但不得超過6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藥監管相關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權利告知)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對舉報依法查處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並根據舉報人獎勵意願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舉報人應當自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告知申請登記舉報獎勵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告知申請登記權利的部門提供申請登記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證明、指定銀行的個人賬戶和《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登記表》(附件1)。舉報人不能到現場申請的,應將情況說明和上述申請資料郵寄至相關部門(申請登記日期以發出的郵戳日期為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登記獎勵的,受委託人除提供上述申請登記材料外,還應提供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授權委託書》(附件2)。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於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登記或申請登記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且未在規定時限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六條(獎勵審核)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獎金支付)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採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八條(匿名獎勵)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食藥監管相關部門驗明身份。

各級食藥監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分段獎勵)各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可對立案查處的舉報案件,在舉報線索查證屬實後,由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先進行部分獎勵。案件查處完畢後,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後續獎勵。兩次獎勵總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救濟途徑)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藥監管相關部門提出複核請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管職責)各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並做好彙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保密規定)各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相關規定,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各級食藥監管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洩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汙、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舉報人違法責任)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制度完善)各區(市)縣食藥監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對獎勵的決定、審批、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報市食藥監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繫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後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的身份代碼,是指能夠具體指向某一具體舉報人身份信息但不直接暴露舉報人真實姓名、住址的載體,如實名辦理的銀行卡卡號(包括開戶行、不完全顯示的姓名)、電話卡號。

第二十七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市食藥監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食藥監局市財政局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成辦函〔2016〕1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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