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第2期」不做未成年人性侵案的「旁觀者」

「以案釋法第2期」不做未成年人性侵案的“旁觀者”

【案情簡介】

被告人韓某某系東蘭某小學某班的班主任,在2016年3月30日,其學生覃某某(未滿14週歲)在被告人韓某某的哄騙下,到韓某某住在學校的宿舍內玩手機。期間韓某某產生與被害人覃某某發生性關係的邪念,隨後,韓某某對其學生覃某某實施了強姦。

【調查與處理】

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滿十四周歲與其發生性關係,本案被告系被害人老師,其不顧師德,放縱淫慾,該行為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創傷以及成長陰影,亦敗壞了社會公德及教師職業的神聖。

法院判決:被告人韓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以案釋法第2期」不做未成年人性侵案的“旁觀者”

【法律分析】

強姦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或者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行為。

強姦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未成年少女、幼女性的不可侵犯;2、在客體方面表現是違背婦女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通常是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婦女不能獨立構成強姦罪;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或者姦淫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此外,給大家拓展兩個常見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罪名,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該兩罪均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婦女處於不敢、不能或者不知道反抗的狀態,違背婦女的意願,強行猥褻或者對婦女加以侮辱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將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條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相關規定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擴大了強制猥褻的犯罪對象,將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涵蓋在內。這意味著凡是違揹他人意志,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的,無論猥褻的對象是女性還是男性,均構成犯罪。

「以案釋法第2期」不做未成年人性侵案的“旁觀者”

【典型意義】

近年來,從本院辦理性侵害、猥褻未成年人案件分析來看,犯罪嫌疑人大多都屬於熟人作案,比如鄰居、租客、甚至老師等,熟悉的人往往會利用未成年人信任、放鬆警惕的心理實施犯罪。而未成年人,特別是未成年女童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其心志比較不成熟,認知能力有限,自身保護能力較差,自我保護意識弱,對身體隱私部分認識不清,不懂拒絕熟悉的人非正常關愛的舉動,致使性侵犯罪得逞,往往從猥褻到強姦,由一次變多次,對女童不僅造成身體傷害,更對其心理造成的創傷會波及一生。

「以案釋法第2期」不做未成年人性侵案的“旁觀者”

對此,本院偵查監督科希望: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從小要告訴孩子自身身體被內衣內褲遮擋的部位是隱私部位,外人、包括親屬長輩、鄰居熟人、老師同學等都不能隨意觸摸侵犯,讓孩子從小養成對自己身體隱私部位的保護意識。同時,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應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作為重點內容進行講解,必要的話也可以定期邀請司法部門的專業人員入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特別是學校一定要教育學生們外出時儘量結伴而行,避開荒僻和陌生的地方,如果有人跟蹤或者糾纏,儘量向人多處靠近,必要時要大聲呼喊,尋求幫助;在外不要接受陌生人給予的飲料、食品等,受到不法侵害事後要及時尋求家長、老師的幫助,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增強學生的危機意識以及警覺意識。另一方面,學校教育機構要加強對所選聘、任用的教師的審核、監督和管理,加強教師隊伍思想素質,避免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同時,我們呼籲民眾要主動參與到法律的監督當中,如果看到或者發現有相關違法行為,一定要勇於舉報,讓違法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還未成年人一片明淨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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