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聽話,能否變更撫養權?

單位: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孩子不聽話,能否變更撫養權?

隨著社會的發展,離婚成為越來越司空見慣的事情。越來越多的人不願在生活中委曲求全,而是通過離婚將自己從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脫,從而重新追求幸福。追求幸福是每一個人的權利,但不應以犧牲孩子為代價。

案情簡介

李某(女)與林某(男)經人介紹相識後不久確立戀愛關係,並於2011年登記結婚。小夫妻二人新婚燕爾,感情著實不錯,先後生育兩個女兒。女兒出生後,隨著柴米油鹽般的生活瑣事越來越多,夫妻關係及婆媳關係越來越僵持。每天面對煩躁的家庭氛圍的李某,未能經受住婚外異性張某所給溫暖的誘惑,最終還是出軌了。

李某與林某的婚姻草草收場,同時,雙方約定六歲的大女兒小林隨李某生活,近三歲的小女兒小月隨林某生活。雙方離婚不久,李某便與張某(離異,有一女小小張)登記結婚。可好景不長,因小林與小小張年齡相仿,二人總是爭吵打鬧,而小林並不服從李某的管教,故這個後組成的新家庭每天都過得雞飛狗跳。於是,李某開始產生把小林還給林某,讓才三歲的小月跟自己生活的想法,遂一紙訴狀將林某告上法庭。

孩子不聽話,能否變更撫養權?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因感情破裂於2018年2月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長女小林隨原告生活,次女小月隨被告生活,撫養費歸各自承擔。原、被告離婚後,因長女原先一直由被告母親帶,養成不少不良習慣,現很難調教過來,且長女常常鬧著要回被告處;而小女兒小月現不足三週歲,離不開母親,需要母親的撫養才能確保小女兒的健康成長。故原告依法起訴要求變更兩女兒的撫養權。

被告林某辯稱:原、被告協議離婚時就是從有利於原告和女兒的角度對女兒撫養權作出這樣的約定,現在原告卻反悔說喜歡小女兒不喜歡大女兒,要求變更撫養權,被告不同意變更。

孩子不聽話,能否變更撫養權?

法院判決

溧水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義務。本案中,原、被告在協議離婚時約定長女小林由原告直接撫養,次女小月由被告直接撫養,該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現原、被告離婚才數月,雙方撫養子女的客觀條件尚未發生顯著變化,原告即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童年是孩子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漸漸形成的初期,為人父母者應加強對孩子的關愛與教育,糾正孩子的不良行為習慣,並以身作則,為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希望原、被告雙方能互相理解,遇事多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妥善處理好孩子的撫養問題。故溧水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評析

變更撫養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利影響的;另一方被判刑或長期出國等客觀原因)

孩子不聽話,能否變更撫養權?

本案中,李某起訴變更撫養關係的真實原因實際上是兩點:一、大女兒小林比較調皮,不服管教;二、小林與李某現任丈夫的女兒相處的不融洽。雖李某不願意承認,但整個庭審其陳述的內容折射出其起訴的真實目的是希望通過變更撫養關係,使自己新組成的家庭生活能更平靜、和諧。然而李某卻忽略了其對子女的責任。

關於大女兒小林,其若真的存在不良習慣,回到寵愛孩子的奶奶身邊,只會助長不良習慣的養成。李某作為孩子的母親,不能因為孩子不聽話或有不良習慣等缺點就將孩子推出去,放棄這個孩子,而應該承擔對孩子管教的責任,以身作則,引導孩子糾正不良行為,讓孩子變得越來越優秀;關於小女兒小月,其尚不足三週歲,雖不能缺失母愛,也不能缺失父愛。既然李某與林某已經離異,對孩子的愛護並不僅僅只有直接撫養孩子這一種方式,還可以通過探望孩子時的關愛照顧及平時的交流教導等方式予以實現,且兩三歲的孩子更需要親人的悉心照顧。

李某本人因工作並不能親自照顧孩子,而是將孩子交由現任老公的父母照顧。倘若孩子的奶奶父親都不能相信,又有什麼理由去相信別人能更加細心、耐心的照顧好這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小小孩童?然無論法官如何苦口婆心地勸解李某,李某堅決不願意撤回訴請。後法官建議兩個女兒都交由林某撫養,李某依法支付撫養費,李某依然拒絕。調解未果,故溧水法院從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出發,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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