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案件中親友的證人證言作用有多大?

起訴離婚案件中親友的證人證言作用有多大?

由於婚姻生活的私密性,所以在起訴離婚後要想找到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狀況比較困難。於是有些當事人想到讓自己的親屬、朋友作證。那麼,這些人的證言能夠起多大作用呢?本離婚律師以曾經代理的一起案件進行說明。

鄧先生(化名,原告)與劉女士(化名,被告)經網絡相識並於2012年登記結婚。由於婚前瞭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後才發現雙方性格不合,併為此經常發生爭吵,甚至相互使用暴力。2013年,鄧先生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經調解撤訴。2014年,鄧先生又第二次起訴要求離婚。接到起訴書後的劉女士便委託本律師出庭應訴。

由於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所以法院判離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劉女士卻認為沒有達到夫妻感情破裂標準,所以依舊不同意離婚。這個目標對婚姻律師來講比較困難。為此,本律師在開庭前著重收集雙方夫妻感情還存在的證據。因為雙方沒有分居,日常交流難以避免,所以取得此類證據的機會還是有的。果然,經過本律師的努力後終於拿到了相關證據。有了證據,第一次開庭對我方非常有利,法官表現出了明顯的不打算判離的傾向。處於不利地位的鄧先生還不死心,請求法庭給其一週的時間尋找

離婚證據。一週後,庭審如期舉行。這次,鄧先生找來了他的姐姐當證人。證明內容無非是原被告婚後頻繁爭吵,感情始終不好,並列舉了幾個吵架的例子。

根據本離婚律師多年的辦案經驗認為:當證人最忌諱的是發言過多、過詳細。尤其是不與原被告共同生活的證人,其敘述的所謂事情很多都是聽說得來。因為這種證言的漏洞最多,很容易被經驗豐富的婚姻律師抓住。鄧先生的姐姐就犯了這樣的錯誤,而被本律師抓住了足足六個漏洞且無法自圓其說。在我方不斷地質疑下,眼見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岌岌可危,本律師適時跑出了“殺手鐧”——從利害關係上闡述證人證言的不可信。眾所周知,我國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審查證人證言時有一個基本要求,即證人與舉證方是否有利害關係。本案中的證人與男方是姐弟,利害關係不言而喻。同時,證人所陳述的事情均無其它證據輔助證明。更何況該證人證言已經是漏洞百出。所以原告姐姐的證言根本不足採信。於是,在本律師的一番論述後,男方提交的證人證言可信度在法官的心中徹底崩塌。

最終,法官採納了本律師提交的夫妻感情尚存的證據,再次駁回了對方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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