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警察」被冠名「土匪」時,南通警方不會不理:攻擊交警,行拘

日前,江蘇南通通州公安迅速查處一起尋釁滋事案件。經查,2018年8月7日,李某(女,35歲,通州人)通過微信群發表攻擊交警的的言論,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會管理,已構成尋釁滋事。目前,通州警方依法對李某執行行政拘留。

當“警察”被冠名“土匪”時,南通警方不會不理:攻擊交警,行拘

依法查處

2018年8月13日,通州公安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李某進行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李某利用網絡平臺發表攻擊交警言論,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會管理。

當“警察”被冠名“土匪”時,南通警方不會不理:攻擊交警,行拘

當“警察”被冠名“土匪”時,南通警方不會不理:攻擊交警,行拘

法律鏈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原標題為《 通州警方依法處置一起尋釁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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