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寶典」公司法又將修改!股份回購制度將有重大變化(詳細全文+附官方說明)

「法律宝典」公司法又将修改!股份回购制度将有重大变化(详细全文+附官方说明)

「法律宝典」公司法又将修改!股份回购制度将有重大变化(详细全文+附官方说明)
「法律宝典」公司法又将修改!股份回购制度将有重大变化(详细全文+附官方说明)「法律宝典」公司法又将修改!股份回购制度将有重大变化(详细全文+附官方说明)
「法律宝典」公司法又将修改!股份回购制度将有重大变化(详细全文+附官方说明)

中國證監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中國證監會報經國務院同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查看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0月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會(郵政編碼:10003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

中國證監會

2018年9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徵求意見稿)

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五)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於股權轉換的;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收購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可以轉讓、註銷或者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以庫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本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基礎制度建設,加快補足制度短板,健全金融法治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切實增強股份回購制度在服務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經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擬對現行《公司法》中與股份回購有關的條款作出修改。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基本情況

股份回購是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購本公司已經發行在外的股份。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四種情形,即減少註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以及股東因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情形等。除股東對合並、分立持有異議的收購情形外,公司在其他情形下回購股份均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回購股份用於減資的,需於十日內註銷;用於公司合併或基於股東異議收購的,需於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用於獎勵職工的,回購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且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境外立法對股份回購採用了更為市場化的立法思路,不少國家和地區採用了“原則允許、例外禁止”立法模式,法律限制較少。在實施程序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為便於上市公司根據市場情況及時回購,設置了較為簡單的公司決策程序。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規定,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過半數董事同意,上市公司就可以在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的範圍內回購股份。在回購後股份的處理方面,不少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庫存股制度,如美國各州公司法、英國公司法都允許公司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規定因轉讓股份給員工等原因購回的股份,公司可以持有三年,以便於有足夠的時間空間實施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計劃。

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立法和實踐看,股份回購制度,特別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已成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在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控制權、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當市場出現短期非理性下跌,股價普遍被低估時,通過實施回購計劃提升每股價值,促進增量資金入市,有利於為股價穩定提供強力支撐,向市場釋放正面信號,減少市場恐慌情緒,維護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如1987年美國股災發生後,約有650家公司宣佈回購本公司股票,加上此前已宣佈回購的350家公司的持續回購行為,提振了市場信心,對穩定股市起到了重要作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我國臺灣地區為維護證券市場穩定,以緊急修改“證券交易法”的方式,規定受市場影響導致股價非正常下跌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購股份。

二、主要問題

與境外成熟市場相比,境內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不高,現行股份回購制度的作用發揮不夠充分。2014年以來,滬深兩市約有2169家次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其中,主動回購148家次,金額約529.36億元(包括減資82家次,合計367.61億元;用於實施股權激勵66家次,合計161.75億元),被動回購2021家次(主要為購回離職股權激勵對象持有的激勵股票),被動回購家次佔比高達93%。2014—2017年,境內上市公司主動回購股份的總金額僅為同期現金紅利金額的1.5%。同期,美國、英國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分別達到4127、2086起,回購總金額與其同期現金紅利金額的比例分別為43.57%、49.50%。

我國上市公司較少進行股份回購,股份回購制度在穩定市場、回報投資者等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發揮,因素較多,從制度層面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回購情形規定不足。現行《公司法》基於傳統公司法理念,沒有充分考慮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市場需求,將回購的合法事由限定於四種特定情形,不能有效發揮股份回購的市場功能和作用,無法適應資本市場穩定運行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在股市大幅下挫過程中,儘管有大量上市公司股價已經低於每股淨資產,因回購情形限制,公司無法適時採取回購措施,穩定市場預期,提振市場信心。

二是程序要求不盡合理。一般情況下,我國公司回購股份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涉及各種事先通知、公告等事項和期限要求,程序規定較為複雜,特別是適應特定市場目的的股份回購,過於嚴格的程序要求使得上市公司難以及時把握市場機會,合理安排回購計劃,降低了上市公司主動實施回購的積極性。

三是庫存股制度缺失。現行《公司法》不允許將購回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回購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也要在一年內轉讓,限制了股份回購的市場化功能作用發揮的必要條件和空間。從市場實踐和需要看,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從授權到行權一般都要經過至少2-3年,1年的轉讓時間不能滿足長期激勵需要。同時,註銷回購股份,既影響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也會導致上市公司再融資時需重新發行股份,提高融資成本,挫傷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

為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補齊制度短板,亟需修改《公司法》。

三、修改的基本思路與主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應當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專項修改《公司法》股份回購有關條款,為股份回購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重點解決股份回購制度必須在法律層面明確的重要制度安排。

按照上述思路,修正案草案重點解決了以下問題:

一是增加股份回購情形。(一)用於員工持股計劃;(二)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於股權轉換的;(三)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明確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配合可轉債、認股權證發行用於股權轉換,以及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等情形實施股份回購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收購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份。

三是建立庫存股制度。明確公司因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配合可轉債、認股權證發行用於股權轉換以及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回購本公司股份後,可以轉讓、註銷或者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同時,為限制公司長期持有庫存股,影響市場的股份供應量,明確規定以庫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對於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境外成熟市場均不允許其享有表決權或者參與利潤分配。考慮到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已分別規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不得分配利潤。建立庫存股制度後,適用上述規定即可,不必再作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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