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寶典」最高院:債權轉讓後各方均未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時原權利人仍是申請執行人

「法律宝典」最高院:债权转让后各方均未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原权利人仍是申请执行人

「法律宝典」最高院:债权转让后各方均未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原权利人仍是申请执行人
「法律宝典」最高院:债权转让后各方均未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原权利人仍是申请执行人

裁判主旨

債權轉讓後各方均沒有向執行法院提交該協議及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原權利人始終是申請執行人。此種情況下債權轉讓協議之是否生效、履行的條件是否成就、是否依協議履行等,只是債權轉讓雙方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問題,對執行程序無直接影響。

案例索引

《上海超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執監435號】

爭議焦點

債權轉讓後各方均未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時是否影響執行程序?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本案中,中材供應鏈公司為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人和依法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人,上海超佳公司為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人和被執行人。在本案執行過程中,中材供應鏈公司與案外人蘇州信文公司簽訂協議轉讓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但協議雙方均沒有向執行法院提交該協議及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中材供應鏈公司始終是本案申請執行人。此種情況下債權轉讓協議之是否生效、履行的條件是否成就、是否依協議履行等,只是債權轉讓雙方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問題,對執行程序無直接影響。

執行法院根據中材供應鏈公司的申請,對已凍結的被執行人上海超佳公司持有的蘇州隆湖公司49%的股權予以評估、拍賣,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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