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女子清理丈夫遺物發現21年前的借條,你認爲錢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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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1997年,當時李叔叔的一個朋友向他借款30000元,李叔叔將錢借給了對方,並且出具了借條一張,約定了利息,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這錢一借就是20年,李叔叔在2017年去世,去世前,對於這筆借出去的款項,李叔叔都沒有和家人提過。李叔叔的妻子唐阿姨後來在整理遺物的時候,發現了這張借條。

但是唐阿姨回想這些年,這位借到錢的朋友一直沒有向自己家提及這筆借款要求償還,也沒有按期支付利息,因此唐阿姨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自己兒女一同將這位朋友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按理說,借款確實存在,借條也描述清楚,這30000元利息計算至今,是比不小的數目,但是,唐阿姨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的訴訟請求竟然被法院駁回了。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對於借款期限明確的民間借貸,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那對於像上述未約定借款期限的借條來說,訴訟時效是多久呢?

借條未約定還款日期,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還款,但是根據《民法總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像唐阿姨這種情況,當時沒必要著急提起訴訟。可以聯繫上對方,協商要求償還,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或達成還款協議等,作為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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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如果情況同文所述,應該可以上訴。應當認定仍然在時效內。無期限出借款,認定權益被侵害自然不能從出借日起計算;其次,債權人死後發現借條,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借條發現時開始計算。一審法院判決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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