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微信代销美容针被判重刑

这年头微商可谓是炙手可热,翻开朋友圈,各类化妆品、美容产品的宣传可谓铺天盖地,总有人乐此不疲,殊不知微信上面不是什么都可以销售的,一不小心,可能就触犯我国刑法了。最近就有人因为在微信上销售微整形美容产品而获刑,被判了12年,并处以千万元的罚款,为什么会判如此之重,我们不妨来一探究竟。

2016年过年,田某通过一次朋友聚会认识了小希,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是做微整形生意的,每月从韩国找人代购进来美容针,转售出去来赚取差价,并且说了一大堆的生意如何好做等等,说的田某心里乐开了花。于是,田某和小希商量一起做,她帮小希拉生意赚点差价,两人一拍即合。2016年4月开始,田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对外宣传、销售透明质酸钠注射剂等美容产品,并将订单整理、统计后发送给小希,由小希安排发货,每月获利1-2万元。2016年12月东窗事发,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在其住所查获各类注射剂共十种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十种产品均属药品,且在我国未取得相关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一审法院判决田某销售假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万元。田某不服,认为自己系从犯,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

【 律师解读】:

我国对于药品销售属于严格监管的,根据法律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对于进口药品必须获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否则按照假药论处。

田某微信销售的上述十种产品经认定均属于药品类,田某等人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零售资格;且该案涉及药品属于进口药品,但是,它在我国并没有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按假药论处。

本案中田某明知自己无销售药品资格,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微信大力宣传,进行违法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假药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系销售假药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田某销售假药金额远远超过五十万元,因此其量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田某主张自己系给她人打工,赚取工资,系从犯,法院并未认定。理由就是田某通过微信宣传,有直接实施销售假药的客观行为,同时还安排订单,收受货款等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而是主犯。

邵律师要提醒那些想要或者正在从事美容产品销售的微商,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在网上进行销售,对于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监管的,进口药物虽然不假,但必须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否则一概按照假药论处,销售金额是按照药物的总金额计算,不是按照你赚得多少来定义。同时不要以为自己只是打工赚钱的,只是从犯,不会有什么大事,法律上的从犯主犯认定是根据具体行为来定的,不是自己认为的从犯。

田某微信代销美容针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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