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生被「真心話大冒險」賭丟了性命

12歲女生被“真心話大冒險”賭丟了性命

多名同班同學玩“真心話大冒險”的打賭遊戲,女生鄭某玲與鄭某潔賭輸了,男生陳某華多次語言刺激她兩“去跳河”,好多同學也附和著,跟隨兩女生到河邊,情緒失控的兩女生手牽手順埠頭臺階下水,兌現賭約,結果被湍急的水流沖走,鄭某潔有幸被救起,鄭某玲不幸賭丟了性命。

浙江衢州衢江法院一審判決由男生陳某華的父母賠償鄭某玲死亡損失47081.9元,其他四位同學的父母各賠償18832.7元,並各自承擔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精神撫慰金……

陳某華父母提出上訴後,衢州市中級法院於近日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玩牌打賭輸了賭

鄭某玲、鄭某潔、陳某華、徐某安、祝某航、吳某妮、徐某芾等十人均為衢江區某小學六(一)班的同班同學,2017年4月19日,上述同學接到數學老師的通知,要參加學校組織的奧數比賽,當日,這些同學相聚時,曾經玩過“真心話大冒險”的撲克遊戲,該遊戲的玩法是,將一副標準54張撲克剔除大小鬼,參與的每一個人都從剩下的52張牌中隨意抽取2張,同時亮牌,兩張牌花色相同的玩家為輸家(如有多人牌花色相同也同樣為輸家),將一起接受懲罰。結果鄭某玲和鄭某潔兩人各自抽到的兩張牌花色都相同,兩人都是輸家。

4月23日上午上述同學到學校補課,上午10時40分許,同學們補課結束一同離開學校,途中,陳某華提起上次玩“真心話大冒險”打賭遊戲,鄭某玲、鄭某潔輸了應該履行賭約——去跳河。中午大家在飯店吃飯,後一起來到另一個同學呂某家門口,此時,陳某華對鄭某玲、鄭某潔說:“你們怎麼還不去跳”,期間他們又來到吳某妮家裡玩,陳某華仍刺激她兩說:“有本事你們就去跳,我會幫你們報警的”。

履行賭約丟了命

在這麼多的同學面前,鄭某玲被陳某華一而再再而三的挑釁、嘲諷等語言刺激後,情緒異常波動,接下來她與鄭某潔從吳某妮家裡出來,向村邊的江山江(衢江支河)走去,準備履行“去跳河”的賭約。陳某華、徐某安、祝某航、吳某妮便尾隨其後,途中,陳某華仍然刺激她兩“不敢跳河”,還說:“你們跳河,我會報警的”。這些帶有激將法的語言,深深刺痛了兩女生的自尊。

一行人終於來到了江山江河邊一埠頭,也許知道自己凶多吉少,下水前,鄭某玲分別給徐某暄、胡某琰(沒有在現場的兩位同學)寫了兩張內容是“對不起”的紙條,交給吳某妮,讓吳轉交,鄭某潔也寫了紙條,但寫了一半便撕了丟進河裡。然後,鄭某玲與鄭某潔手牽手順著埠頭臺階下水,履行賭約——跳河!兩人在水裡越走越深,此時,岸上的同學們開始呼喊:“好了,快回來!”但呼喊聲未能阻止她倆下水的腳步。河道水底青苔滿布,她倆滑倒後很快被湍急的水流給沖走了,可憾的是,鄭某玲個頭較矮被水流沖走後就不見了蹤影,而鄭某潔個頭較高,在水裡一沉一浮,被聞訊趕來的好心村民救起。

涉事者都有干係

年僅12歲的鄭某玲就這樣賭丟了性命,事發後的第四天,其屍體才被打撈上來。

2017年11月13日,鄭某玲的父母(監護人)將陳某華、鄭某潔、徐某安、祝某航、吳某妮5位同班同學及其父母(監護人)一同告上衢江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鄭某玲的死亡損失費及精神撫慰金71萬餘元。

由於案情複雜,法院於2018年6月7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陳某華與鄭某潔、鄭某玲玩“真心話大冒險”的打賭遊戲,後陳某華以鄭某潔、鄭某玲打賭輸了要履行“跳河”(指“下水”)這一賭約。事發當天,陳某華又在眾多同學面前多次施以言語刺激,催促她倆去“跳河”。根據陳某華的智力、年齡,及面對河水較深河流湍急的江山江,本應預見到兩個十二三歲的小女孩下水的危險性,但卻視而不見,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她倆下水、終止危險遊戲,故其對鄭某玲下水溺亡具有相當的過錯,鑑於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同理,被告徐某安、祝某航、吳某妮、鄭某潔也本應預見到鄭某玲下水的危險性,但均未予以有效勸阻,且鄭某潔還陪同鄭某玲一起下水,客觀上增強了鄭某玲下水的勇氣,故上述被告對鄭某玲下水溺亡這一損害後果也具有一定過錯,其監護人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白髮人送黑髮人乃人間悲劇,鄭某玲意外身亡,其父母承歡膝下、縱享天倫之樂不再,失女之痛非常人所能體會。然而,兩原告作為鄭某玲的監護人,對鄭某玲具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在日常生活中,應教育其儘量照顧自己,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與其年齡、心智不相匹配的活動,但從本案看,兩原告對女兒未盡好監護責任;鄭某玲事發時已12歲,根據其智力、年齡,其對在江山江下水的危險性應具有一定的認知,但在陳某華言語刺激下,情緒失控,面對水深的河流,堅持下水,其在與鄭某潔下水後,對陳某華、徐某安、祝某航、吳某妮四人大聲勸告其快上岸的呼喚置若罔聞,仍執意走向深水區,最終導致其溺水身亡。故兩原告監護不力及鄭某玲自身因素對事件的發展起到主導作用,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對鄭某玲死亡這一損害後果,法院最終認定被告陳某華承擔10%的責任,被告徐某安、祝某航、吳某妮、鄭某潔各承擔4%的責任,且本案系共同過失構成共同侵權,因上述5被告均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分別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8年6月7日,衢江法院依法作出了開頭的一審判決。

以案說法:

孩子是無辜的。雖說未成年人進行的活動應當與其年齡和心智相匹配,但現實生活中往往難以把持,悲劇時有發生,教訓也極為深刻。作為家長,平時要注重安全意識教育,灌輸孩子“水火無情”防火、防溺、防電等方面的知識,樹立敬畏之心,儘可能的遠離危險。同時要注重處事能力的培養,讓孩子學會識別事物,學會委婉拒絕,學會保護自己,學會遇大事、急事、危險之事與父母、老師的溝通。作為學校,應當開展危險遊戲的查尋教育整治工作,對挑戰生命健康的大冒險類遊戲要明令禁止,包括課內課外、學校內學校外,都一律禁止,特別是對尚處未成年人的學生,要重點防範整治教育,提倡健康文明向上、宜學宜智的各類遊戲活動,杜絕類似本案大冒險悲劇的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