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應知應會內容(六)

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1、在黑惡勢力設立的公司、企業入股分紅、合夥經營,或與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共同犯罪的;

2、利用職務便利,為黑惡勢力提供犯罪時間、條件,縱容、包庇犯罪的;

3、為黑惡勢力排除異己、謀取利益撐腰出頭而違規立案、越權執法、違法辦案的;

4、對涉黑涉惡犯罪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5、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偵、有證不取、該捕不捕、該訴不訴,以及隨意變更強制措施、撤銷案件的;

6、在辦案中跑風漏氣、洩露案情,或向黑惡勢力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處罰的;

7、以普通個案處理代替涉黑組織犯罪結案,企圖為黑惡勢力開脫罪責的;

8、捏造事實、毀滅證據、偽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職審查核實證據,使涉黑涉惡犯罪分子漏捕漏訴漏判或重罪輕判的;

9、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黑惡勢力違法所得、贓款贓物不能追繳而放縱犯罪的;

10、在羈押監管過程中失職瀆職,為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裡勾外聯串通案情、遙控指揮提供便利條件或放任不管的;

11、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惡罪犯過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屬財物或接受吃請,違規給予表揚、記功等考核成績的;

12、違規違法呈報並辦理涉黑涉惡犯罪分子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

13、違規違法打探案情、說情打招呼、干預涉黑涉惡案件依法辦理的;

14、其他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致使對涉黑涉惡犯罪打擊不力的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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