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你不僅僅需要努力,更要知道你的哪些權益受法律保護

小張到一家企業應聘,通過了筆試、面試,被聘用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小張每天小心翼翼的努力著,生怕試用期不小心,讓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飛了,也不知道試用期自己的付出該得到什麼,我們該怎麼幫幫她呢?

試用期,你不僅僅需要努力,更要知道你的哪些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要讓小張明白試用期的權益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她享有勞動合同期內所有的勞動者權益。包括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定理由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試用期,你不僅僅需要努力,更要知道你的哪些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要讓小張明白試用期報酬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的。

試用期,你不僅僅需要努力,更要知道你的哪些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要讓小張明白試用期的社會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為小張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按月為小張繳納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並按規定代扣小張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目前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主要有五項,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應按小張個人月工資額計算。小張個人只需要按基數和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三項社會保險費用。

試用期,你不僅僅需要努力,更要知道你的哪些權益受法律保護

小張對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有知情權,還有監督權。發現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向單位提出權益要求,若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小張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反映或投訴。

第四,要讓小張明白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項規定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有這兩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也不是隨意就可以解除,必須有相關證據和事實證明才可以。比如,用人單位錄用條件中規定的年齡、學歷等條件,試用期內發現與實際不符,並有證據證明才行。這條裡不包括不勝任工作哦。

試用期,你不僅僅需要努力,更要知道你的哪些權益受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項規定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有這兩種情形的,用人單位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在試用期內,小張發現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你不僅僅需要努力,更要知道你的哪些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要讓小張明白試用期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由於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或者其他由於用人單位責任,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由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試用期,你不僅僅需要努力,更要知道你的哪些權益受法律保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