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後宮甄嬛傳》糾紛案

【基本案情】吳雪嵐,筆名流瀲紫,系《後宮·甄嬛傳》的原創作者,對涉案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權。吳雪嵐將涉案作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紫風工作室,並確認紫風工作室可以轉授權。紫風工作室授權藍獅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非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並可轉授權。藍獅子公司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授權給杭州網易,並約定"網易雲閱讀平臺"的實際收益歸藍獅子公司所有。後紫風工作室和藍獅子公司約定,原許可使用協議有效期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而藍獅子公司與杭州網易約定將原許可使用協議期順延至2017年12月31日,並將實際收益按一定比例向藍獅子公司支付授權費。吳雪嵐認為藍獅子公司、杭州網易超出授權期限,在未取得其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而廣州網易作為"網易雲閱讀平臺"的備案登記主體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後宮甄嬛傳》糾紛案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因藍獅子公司的授權已經到期,自然不享有進行轉授權的權利,位居藍獅子公司下游的杭州網易和廣州網易亦當然不能產生轉授權的效力,故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網易雲閱讀平臺"使用的涉案作品已不在授權期限內,被控行為並未獲得授權。關於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網易雲閱讀平臺"的備案主體為廣州網易,但獲得涉案作品的被授權人系杭州網易,上傳作品到"網易雲閱讀平臺"的所有作品授權方都是與杭州網易簽訂的授權合同,"網易雲閱讀平臺"底部標註的座機客服電話屬地為杭州,這些行為對外表明杭州網易是"網易雲閱讀平臺"的運營主體。對此,互為關聯企業的杭州網易、廣州網易未能做出合理解釋,法院因此認定杭州網易和廣州網易系"網易雲閱讀平臺"的共同運營商。對於藍獅子公司,在明知授權期限已經截止的情況下,理應及時告知杭州網易並將轉授權到期日做相應調整,但藍獅子公司並沒有採取必要措施,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導致杭州網易和廣州網易基於該所謂的授權實施了前述直接侵權行為,藍獅子公司的授權與杭州網易和廣州網易之直接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藍獅子公司之轉授權構成對杭州網易和廣州網易直接侵權行為的幫助,理應與杭州網易和廣州網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該案是杭州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後審理的第一案,案件涉及知名小說《後宮·甄嬛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使用問題,法院通過裁判明確了在多重授權情況下,各未獲得授權方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被授權方超出授權期限,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對超出授權期限使用他人作品的原因系其上游轉授權方造成的,位於上游的轉授權方應與直接侵權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藍獅子公司超出授權期限進行轉授權的行為,直接導致杭州網易和廣州網易基於該所謂的授權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因此認定藍獅子公司之轉授權構成對杭州網易和廣州網易直接侵權行為的幫助,兩者的行為具有關聯性,且均為損害發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構成共同侵權,各被告間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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