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后宫甄嬛传》纠纷案

【基本案情】吴雪岚,笔名流潋紫,系《后宫·甄嬛传》的原创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吴雪岚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紫风工作室,并确认紫风工作室可以转授权。紫风工作室授权蓝狮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转授权。蓝狮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杭州网易,并约定"网易云阅读平台"的实际收益归蓝狮子公司所有。后紫风工作室和蓝狮子公司约定,原许可使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而蓝狮子公司与杭州网易约定将原许可使用协议期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并将实际收益按一定比例向蓝狮子公司支付授权费。吴雪岚认为蓝狮子公司、杭州网易超出授权期限,在未取得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而广州网易作为"网易云阅读平台"的备案登记主体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后宫甄嬛传》纠纷案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因蓝狮子公司的授权已经到期,自然不享有进行转授权的权利,位居蓝狮子公司下游的杭州网易和广州网易亦当然不能产生转授权的效力,故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网易云阅读平台"使用的涉案作品已不在授权期限内,被控行为并未获得授权。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网易云阅读平台"的备案主体为广州网易,但获得涉案作品的被授权人系杭州网易,上传作品到"网易云阅读平台"的所有作品授权方都是与杭州网易签订的授权合同,"网易云阅读平台"底部标注的座机客服电话属地为杭州,这些行为对外表明杭州网易是"网易云阅读平台"的运营主体。对此,互为关联企业的杭州网易、广州网易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因此认定杭州网易和广州网易系"网易云阅读平台"的共同运营商。对于蓝狮子公司,在明知授权期限已经截止的情况下,理应及时告知杭州网易并将转授权到期日做相应调整,但蓝狮子公司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杭州网易和广州网易基于该所谓的授权实施了前述直接侵权行为,蓝狮子公司的授权与杭州网易和广州网易之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蓝狮子公司之转授权构成对杭州网易和广州网易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理应与杭州网易和广州网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该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案,案件涉及知名小说《后宫·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问题,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了在多重授权情况下,各未获得授权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被授权方超出授权期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对超出授权期限使用他人作品的原因系其上游转授权方造成的,位于上游的转授权方应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蓝狮子公司超出授权期限进行转授权的行为,直接导致杭州网易和广州网易基于该所谓的授权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因此认定蓝狮子公司之转授权构成对杭州网易和广州网易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两者的行为具有关联性,且均为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构成共同侵权,各被告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