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鬧離婚,微店要怎麼分?

小夫妻闹离婚,微店要怎么分?

小夫妻闹离婚,微店要怎么分?

周小美和蔣小帥是曾經是一對感情恩愛的夫妻,現在過不下去了,要離婚

一般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不就是車啊,房啊那些,但是他們兩不一樣,他們要分割的是微店

小夫妻闹离婚,微店要怎么分?

一開始這個微店確實是周小美一個人經營的,後來效益好了,訂單多了,我就辭職和她一起經營了,我負責包貨,填寫快遞單,聯繫快遞併發貨,她負責網上和客戶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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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小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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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美

小夫妻闹离婚,微店要怎么分?

可是這家代理內衣品牌微店是我一個人做起來的,你後期只是做些雜事,這家店和你沒有任何關係。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家微店每月的利潤用來還房貸和生活支出,算是我倆收入的唯一來源!我每天辛辛苦苦地幹活,現在我倆要離婚了,我啥也沒有了?我覺得微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進行分割!

蔣小帥

蔣小帥說的是不是有道理?

夫妻離婚後,

這個微店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呢?

以案釋法

微店是最近幾年興起來的一種網絡平臺,屬於網店。而網店是依託於網絡的特殊財產,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網絡虛擬財產在網絡空間中是有“價值”的,有的還能“交易”,變為現實生活中的財產。所以,《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既然法律已經做出這樣的規定,那麼,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當然是一項民事權利了,且屬於一種新型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網店的經濟價值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網絡店鋪進貨,即庫存;二是買家所支付的貨款;三是網店本身具有的無形價值,比如商業信譽、客戶資源、好評率等。

一錘定音

綜上,可以這樣認為,這家微店是由周女士和蔣先生夫妻共同開辦和經營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可以分割的。

在分割時,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財產的分割與一般財產分割沒有什麼區別。但第三項微店的處理比較特殊。由於目前存在著淘寶“店鋪不得轉讓”的規則,所以,在實際分割這類網絡虛擬財產時,雙方可參照網絡查詢價值進行協商,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取得微店的一方,按照雙方所協商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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