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闹离婚,微店要怎么分?](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周小美和蒋小帅是曾经是一对感情恩爱的夫妻,现在过不下去了,要离婚!
一般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不就是车啊,房啊那些,但是他们两不一样,他们要分割的是微店!
一开始这个微店确实是周小美一个人经营的,后来效益好了,订单多了,我就辞职和她一起经营了,我负责包货,填写快递单,联系快递并发货,她负责网上和客户沟通。
蒋小帅
周小美
可是这家代理内衣品牌微店是我一个人做起来的,你后期只是做些杂事,这家店和你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家微店每月的利润用来还房贷和生活支出,算是我俩收入的唯一来源!我每天辛辛苦苦地干活,现在我俩要离婚了,我啥也没有了?我觉得微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进行分割!
蒋小帅
蒋小帅说的是不是有道理?
夫妻离婚后,
这个微店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呢?
以案释法
微店是最近几年兴起来的一种网络平台,属于网店。而网店是依托于网络的特殊财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所以,《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法律已经做出这样的规定,那么,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当然是一项民事权利了,且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支付的货款;三是网店本身具有的无形价值,比如商业信誉、客户资源、好评率等。
一锤定音
综上,可以这样认为,这家微店是由周女士和蒋先生夫妻共同开办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
在分割时,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财产的分割与一般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区别。但第三项微店的处理比较特殊。由于目前存在着淘宝“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所以,在实际分割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取得微店的一方,按照双方所协商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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