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買通4廳官獲7次減刑:掃黑除惡豈容違規操作「反噬」?


黑老大買通4廳官獲7次減刑:掃黑除惡豈容違規操作“反噬”?


問題是,任愛軍數次減刑後,實際僅服刑9年9個月28天。根據刑法,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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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買通4廳官獲7次減刑:掃黑除惡豈容違規操作“反噬”?


▲據媒體報道,太原上世紀90年代有七大犯罪團伙——“一丁二偉曹三胖,四 毛五拐六和尚,滿林為大”,無不帶有鮮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小四毛”指的就是任愛軍。

對黑老大違規操作而來的減刑“回爐”再審,是對司法公正的維護,也契合當下掃黑除惡的要求。

正義可能遲到,但未必會缺席。前不久媒體曝光的“黑老大買通4廳官獲減刑出獄5年後,因執意離婚遭妻子實名舉報”事件的進展,就驗證了這句話。

據新華社報道,9月13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涉事黑老大任愛軍送達了刑事裁定書,身為太原黑社會組織頭目、別名“小四毛”的任愛軍7次違規違法減刑被依法撤銷,法院決定對其恢復執行無期徒刑。充當“保護傘”的臨汾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楊磊等12名涉案人員,則已被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對任愛軍來說,這無疑是應得的代價:2003年4月,他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被判無期徒刑,但2009年至2013年2月期間,他數次獲得減刑,並於2013年6月28日刑滿釋放。如今這份刑事裁定書,意味著他之前獲得的“減刑”統統化為泡影,在獄外逍遙5年後,他還得在監獄裡服完“逃避”的無期刑期。

雖然法不溯及既往,但這不代表“錯不容糾”。依照刑法規定,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有“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黑老大買通4廳官獲7次減刑:掃黑除惡豈容違規操作“反噬”?


▲媒體起底“小四毛”任愛軍的報道截圖。

問題是,任愛軍數次減刑後,實際僅服刑9年9個月28天。根據刑法,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根據最高法《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其實際服刑時間顯然突破了尺度。

非但如此,黑老大任愛軍的減刑還來路不正。為了保證正確適用減刑,刑法對減刑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可他的減刑,並非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實為買通山西省政法系統若干官員違規所為。而今,有關法院撤銷違規違法減刑,乃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應有之義。

對減刑“回爐”再審,嚴查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無疑有助於維護司法公正。而在當前掃黑除惡的大背景下,當地司法審判機關對這起標誌性案件的最新裁決,還對外釋放了匡扶正義、震懾黑惡的強烈信號。

要知道,據不完全統計,除了王偉等4名廳級幹部,當地還有50多名公檢法司系統的幹部牽涉任愛軍案。正因如此,該案走向也被賦予了風向標意義。

對那些黑惡分子來說,任愛軍的這番“歸去來”遭遇警示意味就擺在那:不要以為,隨著時間推移犯下的罪惡便會沖淡;也不要認為,靠金錢關係編織的“保護傘”就能保得身家平安,接受法律的審判才是唯一出路。


黑老大買通4廳官獲7次減刑:掃黑除惡豈容違規操作“反噬”?


▲“小四毛”任愛軍團夥最後的骨幹成員落網受審。

本質上,黑老大7次減刑被撤,也是掃黑除惡“凌厲一拳”。就在近日,全國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推進會召開,決定“向黑惡勢力犯罪發起凌厲攻勢”,而山西省高院的翻查“案底”、嚴厲糾錯,紀委監委嚴懲“保護傘”,呼應了這份要求。

掃黑除惡成果,絕不容“亂減刑、濫假釋”等司法違規操作“反噬”——哪怕是遺留問題。而從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到日前山西省有關方面對此案的糾錯,這回應了公眾訴求和正義期許,也勢必會讓公眾對“有黑必掃,除惡務盡”有更穩定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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