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順手牽羊」被解僱,經濟賠償金「打水漂」

案情概要

王某原系某超市員工,雙方最後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2013年12月某超市職工代表會議通過《紀律管理政策》,其中規定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給予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紀律處分;偷竊或蓄意損害公司或其他員工的財產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同年12月30日,在超市二樓員工通道內牆進行了張貼公示,2014年1月公證處對上述張貼的事實進行了拍照公證。王某亦簽收了《紀律管理政策》。2015年7月10日下午,王某在某超市工作時到後倉索賠部門拿了4到5沓(每沓約100個)標註某超市字樣的塑料購物袋和一個黃色大購物袋,之後進入賣場購物,結賬時上述塑料購物袋和黃色大購物袋均未結賬。同年9月7日超市向單位工會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決定從2015年9月10日起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工會在簽收回執上籤署“已知”。同日,超市向王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某超市支付經濟賠償金。

裁判結果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未經單位同意私自取用約400個塑料購物袋明顯超越了其購物合理使用的範圍,購物結賬時未就上述購物袋支付相應價款,屬於偷竊超市財產的行為。某超市作為綜合性大賣場,其員工獲取超市的商品有一定的便利性。一旦允許員工任意取用經濟價值不高的商品,不僅會造成超市管理的困難甚至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王某作為在某超市工作十幾年的管理人員,應當可以從單位規章制度中獲得對自身行為後果的合理預期。崇川法院遂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點評

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除了考慮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規定內容是否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司法解釋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還應當考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因企業生產內容、經營範圍、勞動者崗位職責等不同而有所差別。本案結合超市大賣場的工作環境、企業單位的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該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認定王某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依法保護了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深入解決勞動法問題,就找專業“勞動法顧問”!

專業來自持續專注,專注成就務實服務!

  • 如果你想真正用好勞動法知識,做好人事法務管理或勞動權益維護,恭喜你找到了我們!
  • 如果你僅想泛泛瞭解一般的勞動法知識,請直接查閱法條!幾部大法網上多的是。
  • 如果你僅想泛泛知道是否存在勞動權益,請去問“度娘”。不要浪費彼此的時間!
  • 如果你內心認為專業人士的答覆僅僅是需要說幾句話、寫幾個字而已,請繞行!“為每句話負責”的精神和“十年磨一劍”的道理不是所有人真懂!當然,偽專業人士除外。
  • 如果你想免費獲得代理服務,請找政府相關法律援助機構,那裡的律師由政府付費,但“免費的午餐”未必好吃!

諮詢問題、聘請律師、合作聯繫請私信!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