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也可說「不」

案情概要

2012年12月,陳某與某機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與《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約定陳某任職期間對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兩年以內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公司就陳某離職後履行的競業限制義務,以其離職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為標準按月向陳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陳某在《涉密人員保密承諾書》上簽字確認,其中第七項為“離崗時,自願接受脫密期管理”。2013年11月,陳某辦理脫密手續後離職,某機械公司未支付陳某競業限制補償金,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公司之間的競業限制協議。

裁判結果

港閘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公司簽訂《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約定了競業限制期限及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後,公司應按照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而公司自陳某離職後,一直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故陳某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點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通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如用人單位未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義務,導致勞動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勞動者重新就業將不受競業限制協議的約束,但勞動者依然不得擅自使用並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深入解決勞動法問題,就找專業“勞動法顧問”!

專業來自持續專注,專注成就務實服務!

  • 如果你想真正用好勞動法知識,做好人事法務管理或勞動權益維護,恭喜你找到了我們!
  • 如果你僅想泛泛瞭解一般的勞動法知識,請直接查閱法條!幾部大法網上多的是。
  • 如果你僅想泛泛知道是否存在勞動權益,請去問“度娘”。不要浪費彼此的時間!
  • 如果你內心認為專業人士的答覆僅僅是需要說幾句話、寫幾個字而已,請繞行!“為每句話負責”的精神和“十年磨一劍”的道理不是所有人真懂!當然,偽專業人士除外。
  • 如果你想免費獲得代理服務,請找政府相關法律援助機構,那裡的律師由政府付費,但“免費的午餐”未必好吃!

諮詢問題、聘請律師、合作聯繫請私信!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