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被判支付欠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案情概要

2015年4月,江蘇某工具公司解散清算,安排呂某某等職工停工休息。2015年6月29日,江蘇某工具公司以呂某某無故曠工為由,依據員工手冊中關於員工曠工達4天以上,無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在未送達解除通知書、未事先通知工會的情況下,決定解除勞動關係,停發其工資。呂某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欠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

海安法院審理認為,江蘇某工具公司根據該公司內部員工手冊規定,未經通知呂某某即停發其工資並解除勞動合同,且無證據證明呂某某構成曠工,該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江蘇某工具公司支付呂某某未發工資1.6萬元,支持呂某某要求江蘇某工具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3.3萬元的請求。

法官點評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及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要遵守勞動法等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通知對方,如未通知則不發生解除效力。用人單位處於停產清算狀態,員工停工休息一般不構成曠工,單位可以通過一定程序對勞動者工資作必要調整,但必須及時如實支付。本案某工具公司在缺乏事實依據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損害了自身利益。

該案雖然單位敗訴,但其實是逃過了一劫。

依據本案中認定的法律事實,單位的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依法應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賠償金支付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本案中,勞動者訴求的僅僅是經濟補償金,在裁判機構那裡成了對自身權益的處置。如果該勞動者主張的是違法解除賠償金,則該單位還需再支付3.3萬元,即共需支付6.6萬元違法解除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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