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教师支教,不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吗?

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教师支教,不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吗?

教师节爆出的一个让人极为反感的消息,今天有了新的进展。广东省一中学在开展支教工作时,居然有意安排已经怀孕的老师去支教,名单中一共有12位孕妇,有的甚至怀孕怀孕七八个月了。这件是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大家对这种安排都表现了极大的不满。今天该县教育局负责人表示,不再安排支教怀孕七个月的孕妇支教了。其他人如果不愿支教,也尊重个人意愿。

这种安排是一种极其缺乏人道主义精神的安排,做出这种安排的人,无论是从人性方面来看,还是从工作角度来讲,都是极为扭曲的。从人性的角度讲,将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安排到乡村支教,且不说涉嫌违反妇女儿童保护法,难道这些人就没有基本的同理心吗?人们不仅要问,如果是他们的爱人或者女儿,他们还会这样安排吗?从工作的角度讲,支教是一个很严肃的工作任务,乡村条件相对艰苦,本应就应该选择身体好的优秀教师教师前去,让一些孕妇去,不说教师自身的困难,孕妇生产后就不能继续工作,她们的教学任务就没法完成,支教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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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做出这样安排的人,首先应该进行道义上的谴责,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有基本的公德底线。明明知道孕妇孕妇需要保护和照顾,却不管其实际情况,有意安排到她们到条件差的地区支教,这背离了基本的公序良俗,违背了做人的基本常识,这得是一种多么扭曲的心态,这向社会呈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示范,完全有悖于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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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应该追究相关人员乱作为的渎职责任。如果不是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这样一个决定被执行,必然会对支教工作造成损失,不能完成支教工作任务。更为严重的是,这件事对支教工作造成的恶劣的政治影响。加强乡村学校建设,支持乡村教育发展,是将教育作为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环节。这样的工作安排根本就没有正确认识支教工作的重要性,在社会上会产生支教就是做做样子的不良反应,事件已经对国家政策的权威性和国家机关的信任度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对这种乱作为的渎职行为的相关人员最少应该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是更严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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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还反应了有关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素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自己的职责有敬畏之心,对教师和学生有仁爱之心,对国家的政策方针要有负责之心。如果工作中毫无顾忌、任性而为,就是一种权力的傲慢、责任的缺失、人性的冷漠。这就违背了国家公职人员要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要求,也将会失去了民众的信赖,这是万万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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