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教師支教,不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嗎?

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教師支教,不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嗎?

教師節爆出的一個讓人極為反感的消息,今天有了新的進展。廣東省一中學在開展支教工作時,居然有意安排已經懷孕的老師去支教,名單中一共有12位孕婦,有的甚至懷孕懷孕七八個月了。這件是在網絡上引起了熱議,大家對這種安排都表現了極大的不滿。今天該縣教育局負責人表示,不再安排支教懷孕七個月的孕婦支教了。其他人如果不願支教,也尊重個人意願。

這種安排是一種極其缺乏人道主義精神的安排,做出這種安排的人,無論是從人性方面來看,還是從工作角度來講,都是極為扭曲的。從人性的角度講,將懷孕7個多月的孕婦安排到鄉村支教,且不說涉嫌違反婦女兒童保護法,難道這些人就沒有基本的同理心嗎?人們不僅要問,如果是他們的愛人或者女兒,他們還會這樣安排嗎?從工作的角度講,支教是一個很嚴肅的工作任務,鄉村條件相對艱苦,本應就應該選擇身體好的優秀教師教師前去,讓一些孕婦去,不說教師自身的困難,孕婦生產後就不能繼續工作,她們的教學任務就沒法完成,支教豈不是成了一句空話。

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教師支教,不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嗎?

對於這樣做出這樣安排的人,首先應該進行道義上的譴責,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必須有基本的公德底線。明明知道孕婦孕婦需要保護和照顧,卻不管其實際情況,有意安排到她們到條件差的地區支教,這背離了基本的公序良俗,違背了做人的基本常識,這得是一種多麼扭曲的心態,這向社會呈現的是一種什麼樣的示範,完全有悖於一個國家公職人員基本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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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應該追究相關人員亂作為的瀆職責任。如果不是受到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這樣一個決定被執行,必然會對支教工作造成損失,不能完成支教工作任務。更為嚴重的是,這件事對支教工作造成的惡劣的政治影響。加強鄉村學校建設,支持鄉村教育發展,是將教育作為優先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實現教育公平的關鍵環節。這樣的工作安排根本就沒有正確認識支教工作的重要性,在社會上會產生支教就是做做樣子的不良反應,事件已經對國家政策的權威性和國家機關的信任度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因此,對這種亂作為的瀆職行為的相關人員最少應該進行誡勉談話或者是更嚴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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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還反應了有關人員缺乏基本的職業素養。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作為教育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該對自己的職責有敬畏之心,對教師和學生有仁愛之心,對國家的政策方針要有負責之心。如果工作中毫無顧忌、任性而為,就是一種權力的傲慢、責任的缺失、人性的冷漠。這就違背了國家公職人員要為納稅人服務的基本要求,也將會失去了民眾的信賴,這是萬萬不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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