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討債,男子與朋友強制拘禁「老賴」,法院:非法拘禁罪,判刑!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1298字,閱讀全文約2分53秒。

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一些“老賴”,他們為了逃債使用的伎倆著實讓我們咬牙切齒。即便如何,我們也要走法律途徑,法律會還我們公道,保證我們的合法權益。但是有一部分債權人,他們對待“老賴”可不理智,將其拘禁監管,用自己的方法討債。結果錢沒要到,卻把自己送進了牢裡。

為討債,男子與朋友強制拘禁“老賴”,法院:非法拘禁罪,判刑!

案例一:

在他人的擔保下,林某借給了關某4萬元。誰知事後關某卻當起“老賴”,不但更換手機號碼,而且還玩起了失蹤。偶然獲知關某的行蹤後,林某夥同他人將關某拘禁索債。關某獲救後,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了林某。

為討債,男子與朋友強制拘禁“老賴”,法院:非法拘禁罪,判刑!

2017年4月,由王某作擔保,關某向林某借款4萬元,後來林某經多次催要關某就是不還錢,甚至更換了電話號碼,林某再也聯繫不到關某。今年 6月某日,林某得知了關某的行蹤,於是讓王某將關某帶到縣城一家偏僻的賓館,並向關某索債到第二天中午。在索債未果的情況下,為了逼迫關某還債,林某指使朋友張某、李某將關某強行帶到荒地裡,對關某進行毆打;後來二人又將關某帶回縣城的賓館內拘禁監管。當日下午5時,關某被民警解救。案發後,林某對關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市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被告人林某、張某、李某為索要債務,非法拘禁並毆打他人,行為均已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懲處,故依法判處林某三人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案例二:

對於王某來說,2017年7月20日就是一個惡夢。被告人盧某因為王某欠錢不還,於是夥同另一被告人劉某,將王某騙了出來,並且另叫了朋友溫某、曹某一起看管。期間他們對王某進行了惡劣的人身侵害,直到兩天後王某才被警方解救了出來。法院審理了這起非法拘禁案,對被告人盧某、劉某、溫某、曹某四人進行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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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11時,因為王某欠錢不還,被告人盧某夥同被告人劉某,駕駛著一輛黑色現代轎車直接來到了王某家,將王某騙了出來並帶到了附近縣城,然後跟朋友溫某與曹某聯繫,叫他們二人過來幫忙看管王某。期間四人還對王某進行毆打、往身上澆水、強令赤腳走等手段逼王某聯繫親朋還錢。直到2017年7月22日19時王某才被警方解救,四名被告人同時被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盧某、劉某、溫某、曹某採用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盧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溫某、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於是法院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劉某、溫某、曹某拘役五個月。

法官提醒:

為討債,男子與朋友強制拘禁“老賴”,法院:非法拘禁罪,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而上述兩個案例中的林某與盧某等人因為要賬心切拘禁了“老賴”,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不但欠款要不回來,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待“老賴”一定要使用合法手段,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就是對“老賴”行為的堅決抵制。在法律面前,我們是有理的一方,萬不可因為衝動做出讓自己悔恨終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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