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七問「網紅毆打孕婦事件」……你想知道的法律知識點,都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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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七问“网红殴打孕妇事件”……你想知道的法律知识点,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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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小平:雖然網紅陳某母女二人毆打孕婦楊女士行為已經被當地警方查清,但是這不表示警方當時就能準確判斷因毆打而導致的傷害後果以及程度。此外,即便是楊女士網絡上傳了醫院的診斷報告,以證實自己目前是先兆流產,但是顯然這份報告並非專門的傷情鑑定機構所作出的結論。根據相關規定,警方只能是根據專門的鑑定機構所作出的結論而認定傷情程度,所以,在專業的鑑定結論作出之前,警方通報裡所聲稱的“無明顯傷勢”,只是警方當時對楊女士傷情所作出的初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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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小平: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規定,只有造成輕傷以上的故意傷害才會以刑事犯罪處理,也就是說故意傷害罪是依據傷情的具體結果來定罪量刑的。

而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的對於“流產”所作出的相關認定標準,“外傷性難免流產”被認定為輕傷,“外傷性先兆流產”被定為輕微傷。所以,若楊女士的傷情經過法醫鑑定和醫院臨床會診的結論只是“外傷性先兆流產”,那麼,她的傷情就是屬於輕微傷的標準,則陳某母女的行為還達不到刑法意義上的“傷害”程度,只能由警方根據具體情況對其進行相應的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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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小平:首先,陳某母女二人毆打他人行為的法律性質,是由楊女士最終的傷情鑑定結論決定的。若其最終被鑑定為“難免流產”,那麼其二人可能涉嫌觸故意傷害罪,否則就可能只是治安案件,而面臨行政拘留或罰款的處罰。

其次,無論楊女士傷情鑑定結論為何,她可依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的法律規定,要求陳某母女賠償其因被毆打而支出的相關醫療費用,以及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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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小平:如果楊女士待生產後發現孩子存在缺陷,並且懷疑是由陳某造成的,那她在有證據支持的前提下,可以向陳某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但是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訴訟原則,楊女士若要事後維權,則需要她委託相應的鑑定機構作出醫學鑑定,以證明孩子的損傷是由於妊娠期間所受到的傷害造成的。

對於此類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後果發生之日起計算,在此之前由於孩子是胎兒,而很難確認傷害程度,故訴訟時效還沒有起算。

楊女士若想日後維權,應當注意保存好相應的證據,如此次住院就診單、病歷、處方單、收費票據等憑證,以備日後訴訟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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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小平:關於個人飼養動物致他人傷害甚至死亡的情形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主要看兩個方面,即是否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結果,以及動物的飼養者主觀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即如果是意外事件,也就是說動物飼養者根本無法預料到動物會傷人,即便造成嚴重後果,飼養者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

如果發生了嚴重的損害後果,根據飼養者的主觀過錯程度,其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在本案中,在楊女士構成輕傷的基礎上,如果經警方查明,陳某已經明知自己飼養的狗多次意圖傷害過楊女士,但她仍舊沒采取任何措施,而繼續遛狗不牽繩,以放任狗傷人的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麼陳某母女則涉嫌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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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小平: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即除非寵物主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一般並不會因為其主觀存在過錯大小,而減輕或者免除其該承擔的責任。

其中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一般是指被害人通過自己的行為故意挑逗動物,或是致使動物攻擊自己所造成的傷害,並且此類訴訟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需要動物飼養者自己去證明傷者是故意挑逗動物而受傷的,如果無法證明,那麼寵物主人就得照賠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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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小平:物業公司處作為小區的安全義務保障人,有義務保證小區內安全的環境,所以,物業公司可能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對於違約責任,如果物業公司與業主所籤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有對飼養動物管理方面做具體的約定,物業公司在沒有盡到合同約定的管理義務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於侵權責任,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動物致人損害,物管要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本案中,楊女士反映陳某所飼養的狗曾先後多次在其所在小區對其傷害,並且他們也向小區物業公司反映過,所以,如果該物業沒有對此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予以制止,或是張貼警示的標語,對此次傷害結果,楊女士也可以要求該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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