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

■本报记者 杜雨萌

近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指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持股国有控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同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等其他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工作的综合效应。

“为确保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运营公司在子公司混改进程中,必须更加重视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要从行业影响力、公司治理水平、业务协同与互补等角度严格进行考察与甄选,确保通过混改能实现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优势互补,推动混改子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与财务绩效改善。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在治理结构方面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因为在集团层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因此,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只能在其所持股的国有控股企业中进行,而不能在集团层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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