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銀行卡爲何仍被扣電費

“我和新房主已經去供電營業廳辦完了用電過戶手續,我也結清了之前所有的電費,可8月10日供電公司仍在我以前綁定的銀行卡里扣了132.81元電費。我找到客服,客服說是因為我沒有去銀行解綁交費銀行卡所致,而且多扣的錢也退不了。”近日,家住山東省濟南市的王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山東記者站記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他要求供電公司賠禮道歉。

過完戶被扣電費

據王先生介紹,他將自己原先的住房出售給了劉女士,並於6月19日與新房主劉女士來到國家電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濟南供電公司的歷下供電營業廳(以下簡稱歷下供電營業廳)辦理了用電過戶手續,將原房屋的用電戶主由王先生變更為劉女士,並由王先生將上一個扣費期到過戶時所產生的32.18元電費一次性結清。

王先生告訴記者,辦完過戶手續近兩個月後,8月10日,他接到了齊魯銀行通過銀行卡代扣電費132.35元的短信通知。因正在外地出差,直到8月20日返回濟南後,王先生才撥打國家電網客服電話95598反映此事。隨後,歷下供電營業廳的一位工作人員電話回覆王先生稱:“該費用已經劃到電費賬戶中,就不能再退了。”工作人員還告訴王先生,如果想退錢的話只能先到營業廳去開證明,再拿著證明去向新戶主要錢。王先生說,當時他就不同意這個解決辦法。後來95598客服回訪,王先生也表示堅決不同意這樣解決。

王先生向濟南市12345市民熱線反映此事,得到的答覆為,因為王先生沒有解除扣費銀行卡的綁定,所以供電公司還是從原賬戶扣款。王先生要想退費,需要先到代扣費的齊魯銀行打印扣費明細,再到供電公司營業廳打印發票及有關證明,由供電公司工作人員陪同,去向新用戶要回這筆錢。

未解綁就會扣錢

在王先生看來,既然已經結清賬單並辦理過戶手續,再產生的電費就應由新用戶支付,綁定銀行卡只是約定由銀行代扣自己名下產生的電費,而不是替別人繳費。

王先生回憶說:“當初我和新房主辦理過戶手續時,營業廳的工作人員沒有提醒我要去銀行辦理賬戶解綁手續。出現這個問題,是因為供電公司的操作程序有問題、工作人員有失誤,應當由供電公司主動糾正,通過原扣費渠道退回不當收費,而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但供電公司不接受王先生的要求。王先生表示,將向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和國家電網有關部門投訴,或者提起訴訟。

8月23日上午11時左右,王先生接到齊魯銀行一位工作人員的電話。該工作人員稱接到總行指令,退回錯扣的電費132.35元。11時45分,王先生收到了132.35元的入賬通知,付款人顯示為“付振國”,而不是電力公司。王先生對這樣的處理結果不滿意,他要求電力公司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8月27日,記者撥打了國家電網客服電話95598。編號6215的客服人員告訴記者,按照王先生所述的情況,雖然他已在營業廳辦理了過戶手續,但也應該去銀行辦理繳費銀行卡的解綁手續,否則會繼續通過該銀行卡代扣費。

涉嫌侵犯知情權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凱凱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如王先生所述,他和新房主辦理過戶手續時,營業廳的工作人員沒有及時提醒必須去銀行辦理代繳費銀行卡解綁手續,供電公司的做法涉嫌侵犯了王先生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王先生因經營者未及時告知而未解綁銀行卡導致財產損失,相關經營者應承認錯誤並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經營者通過個人賬戶退款的行為,會讓消費者認為只是簡單地想息事寧人,並沒有真誠地承認錯誤並致歉。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助理王雲鵬表示,供電公司的服務存在瑕疵,王先生辦理過戶手續後,再產生的電費理應由新用戶承擔,電費支付賬戶、途徑的變更應由供電公司一併完成,如牽扯到銀行導致供電公司不能直接完成,也需明確告知消費者如何辦理相關解綁手續。供電公司沒有提醒或提醒不到位,則屬於服務存在瑕疵,應吸取經驗教訓,改進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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