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4)湖北漢川: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批捕首起緩刑期內又犯罪案

9月7日,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對在緩刑期內又犯罪的吳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這是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的首起社區服刑人員又犯罪審查逮捕案件,在孝感市基層院還是首例。

2011年9月, 吳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漢川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2012年4月27日19時許,吳某和馬某(在逃)在漢川市仙女山街道辦事處“好來屋”旅社因瑣事與被害人付某產生糾紛。吳某和馬某對付某進行毆打,馬某持彈簧刀將付某左胸部及左上肢刺傷,後二人逃離現場。付某的傷情經診斷為左側開放性血氣胸,經法醫鑑定損傷程度為重傷。2012年5月3日,該案被漢川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吳某潛逃6年後,於2018年8月28日被警方抓獲並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漢川市公安局以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該院批准逮捕。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經認真審查後,於2018年9月7日以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

據該院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加強和規範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決定》的規定,由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因此,吳某在刑罰執行期內又犯罪案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由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直接辦理。由於這是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的首件社區服刑人員又犯罪案,該院高度重視,精心準備,積極推動,在對社區矯正活動嚴格履行監督職責的同時積極辦理社區服刑人員又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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