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之二

今天,向大家介绍《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第十一至第二十五条的详细内容。

第十一条

中高层、高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按第十条最小正面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地界,且满足相关日照要求,或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道路北红线外5米。若项目外部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界距离;

(二)多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9米。

第十三条

不影响公共利益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筑退让地界也可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最小值为6米。

第十五条

地下建筑(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用城市绿线。

第十六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或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宜小于3米。

第十七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25米以上的,四层及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突出的宽度不宜大于1.2米。

第十八条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米。

第十九条

交通岗亭、公共厕所、垃圾站等公益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符合《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和《河北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建筑要考虑夜景亮化照明,要设置建筑轮廓灯增加城市夜景。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高度及面宽控制为:

(一)建筑层数一般不超26层,严格控制30层以上建筑;

(二)位于城市通风廊道、铁路沿线建筑的面宽原则上以55米左右为宜;

(三)一般地区建筑面宽以不超过70米为宜。

第二十三条

沿街建筑透空率一般不低于35%。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上述单位提供依据按程序报批,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城市主次干道不设条状底商,如遇商业回迁、村民就业等特殊情况,可以设置并应设辅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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