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道路、計程車客運價格誰說了算?這個通知要看仔細了

9月17日,貴州省發改委網站發佈了《省發展改革委 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改革和完善道路、出租車客運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將全面推進道路客運價格改革、加快完善出租車運價政策、進一步規範政府定價行為和加強客運市場價格監管。

全面推進道路客運價格改革

(一)調整道路客運定價權限

自《貴州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印發之日起,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再統一管理道路班車客運運價率(即車型運價)、燃油附加費標準和農村道路客運運價率。道路班車客運和農村道路客運價格(包含運價率、票價、燃油附加費)根據許可的運營線路,分別由市、縣進行管理,具體定價權限按《貴州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執行。跨省、跨市、跨縣的道路客運線路,起點、終點兩地應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原則上起訖點相同的道路客運線路票價水平應保持基本一致。

(二)健全道路客運價格機制

1.完善道路班車客運價格管理。道路班車客運價格(競爭性充分的線路除外)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並採取上限價格的定價方式。各地可視情況實行同一區域(市或縣,下同)區分車型、等級的車型運價,也可實行一線一票價。制定或調整道路班車客運價格,應在加強行業管理、科學投放運力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車型、運營成本、供求關係、行業平均利潤率、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同一運營線路上相同車型、等級客車的票價水平應當基本一致。

2.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價格管理。加快建立健全合理反映運營成本、有利於保障農民群眾“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促進農村道路客運持續良性發展的價格形成機制。農村道路客運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並保持相對穩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農村道路客運應推廣使用經濟適用車型和實行低票價政策,執行與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稅費優惠和政府補貼。各地可視情況實行同一區域不區分車型、等級的統一運價率,也可實行區分車型、等級的車型運價。制定或調整農村道路客運價格,應在科學規劃和佈局農村客運線網、嚴格行業監管、科學投放運力、杜絕經營權層層轉包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農村客運線路實際經營情況,政府對農村客運的稅費優惠、財政補貼以及農村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費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同一區域農村客運票價原則上執行當地統一的車型運價或運價率標準。同一運營線路在運營車輛車型、等級基本一致的基礎上,票價水平應確保一致。對部分地區由於客觀條件限制,線路偏僻、實載率低於本區域平均水平的長期虧損線路,可在充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探索實行差別運價政策。已設置招呼站等中途停靠站點的地方,應分別核定分段票價和全程票價,確保乘客出行公平負擔。

3.建立完善價格聯動機制。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並完善道路客運運價燃料價格聯動機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組織實施。聯動機制應科學設置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的啟動點,合理確定聯動係數、程序和操作方式等,並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三)穩妥推進道路客運價格市場化改革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內各道路班車客運線路運營狀況、票價實際執行情況,與其他客運方式的競爭程度、比價關係等進行全面評估,研究提出有序放開始發地在轄區內的省際、省內與高鐵動車組平行的線路、機場或高鐵專線、定製類線路等競爭性充分的道路班車客運價格的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組織實施。價格放開後的道路班車客運線路應及時在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門戶網站、當地主要媒體、汽車客運站等向社會公示。放開後的道路班車客運線路票價由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運營成本、與其他運輸方式的比價關係、市場供求狀況、服務品質、社會承受能力等確定。

加快完善出租車運價政策

(一)健全出租車運價管理

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運價和巡遊車電召或網絡預約等其他增值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巡遊車運價根據許可的經營區域,分別由市、縣進行管理,具體定價權限按《貴州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執行。

(二)完善出租車運價機制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巡遊車運價形成機制,改變以往單一的運價結構,加快構建主要包括起步價、里程運價、低速或等候費、空駛費、夜間行駛費、電召服務費等項目在內的科學的運價結構。綜合考慮巡遊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運價水平和結構。要加快建立健全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

進一步規範政府定價行為

(一)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道路和出租車客運價格或價格聯動機制,應嚴格履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規定的程序,進一步增強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道路和出租車客運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是制定和調整運價的重要程序,未經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不得制定和調整價格。

(二)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擬定道路和出租車客運價格定調價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示後方可執行。

(三)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道路和出租車客運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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