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提供虛假學歷,後果會怎麼樣呢?

入职提供虚假学历,后果会怎么样呢?

嗨!大家好,我是工妹兒

現在的修圖軟件很強大,常常會出現學歷沒有滿足公司的要求,花一點錢去修改學歷的這種事情,大家知道提供假的學歷,會面對怎樣的法律制裁嗎?隨工妹兒一起了解一下吧!

入职提供虚假学历,后果会怎么样呢?

案情介紹

2013年林某在進入製藥公司擔任研究人員時,提交了其畢業於某重點醫科大學的學歷證明,雙方簽有《任職承諾書》,載明:“本人提供給公司的個人材料均為真實有效,如作假,願無條件被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員工手冊》亦規定:“員工以欺騙手段虛報學歷或履歷的,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予以辭退。”2016年,雙方續簽勞動合同。2017年公司發現林某學歷造假,便以其欺詐致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入职提供虚假学历,后果会怎么样呢?

法院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對研究人員的學歷設置了准入資格,係為保證研究人員具備一定工作能力的需要。林某入職後,在工作中未有不能勝任之情形,2016年,雙方還續簽勞動合同,從側面說明公司對林某的工作能力是認可的。另外,公司在林某入職中也存在審核不嚴的問題。所以公司以林某通過欺詐行為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二審法院認為,林某在應聘時提供虛假學歷的行為違反了如實告之義務,隱瞞了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真實情況,騙取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構成欺詐,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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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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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實踐中,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的案例較多,但各地司法裁判結果有差異。有法院認為,勞動者在長期工作後,客觀上沒有出現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再結合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會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但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在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同時,亦要依法保護用人單位正當的用工管理權。因此,更多的法院會審查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的行為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例如,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在(2017)川2002民初260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原告在入職員工信息表上填寫的學歷為‘高中’,且在履歷中寫明是‘畢業’,原告自認因沒有讀完高中沒有高中畢業證書,其填寫信息確屬與事實不符,故原告的行為違反了被告公司《員工手冊》的管理規定。結合《勞動合同書》《合資公司僱員承諾書》可見,原告對被告公司《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理應明知,故對於原告主張被告對處罰規定未盡告知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訂立、履行勞動合同時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另一方面,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提供其真實的信息,用於用人單位判斷其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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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為防止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用人單位可將對學歷、學位等要求明確寫入《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公司規章制度》《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若干情形確認書》《承諾書》

等文書。若出現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的情形,根據是否在試用期內,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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