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朋友欠錢不還!西寧一男子一怒之下……

「以案释法」朋友欠钱不还!西宁一男子一怒之下……

現實生活中

總有一些人欠錢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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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這種人

是不是很氣

是不是很想打人

但是

千萬要忍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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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也不能“任性”

否則

有理也變成了無理

甚至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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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一個名叫小峰的男子

因對方欠錢不還而懷恨在心,

竟用放火燒房的方式討債

......

案 情 簡 介

今年7月26日,小峰因朋友李某欠其1600元錢未還而心中不滿,為了洩憤,小峰從自己的摩托車上灌取了半飲料瓶的汽油,前往李某位於城中區某小區的家。

當天,李某不在家,小峰將汽油倒在被害人房門上,再用打火機點燃,之後迅速逃離。鄰居在聽到聲響後發現火情,立即報警,火勢得以及時控制。警方很快將逃之夭夭的小峰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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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原本是一項合法的權利,小峰本可以通過合理合法渠道來解決,但是為了洩憤,故意放火的行為不僅毀壞了他人財物,更對小區其他住戶造成了不堪設想的後果,他的一己之私換來的將是法律的嚴懲。”辦案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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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其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七條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外,這五種討債方式就是在犯罪的邊緣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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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禁債務人

《刑法》第238條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二、搶走債務人財物

此類行為會涉嫌構成搶劫罪,而搶劫罪在刑法裡屬重罪,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暴力對待債務人

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住進債務人家裡

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將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刑法》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債務人失聯,懸賞追債

公佈他人信息主張自己權益,有可能會侵犯他人隱私權,債務人可追究債權人的法律責任。

發生經濟糾紛、債務糾紛時應堅持合法合理原則協商解決,或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如何依法要債?

1、守法是大前提!!!

2、出借時最好要求債務人提供可供執行的擔保。

3、及時起訴及時保全。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債權人要以合法的手段

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絕不可做出一些“出格”的事

否則,

錢沒有要回,

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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