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識普及月 金融知識進萬家 提升金融素養 爭做金融好網民

—、“金融好網民”的內涵和行為指南

“金融好網民”的內涵:掌握基本金融知識,具備投資風險意識,傳播金融好聲音,樹立同心圓意識、責任擔當意識、依法上網意識、文明上網意識、技能提升意識、網絡安全意識等新時代中國好網民意識。

“金融好網民”行為指南:講誠信、守底線,不製造、不傳播金融謠言,自覺抵制非法金融廣告、非法集資、電信詐騙、銀行卡盜刷以及“校園貸”、“現金貸”等現象。

二、保險知識普及

※保險的功能作用

保險的基本職能,一是分攤風險,即將參加保險的少數成員因自然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分攤給多數成員來承擔;二是補償損失,即將參加保險的全體成員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用於少數成員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損失的經濟補償;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的進步,保險在基本職能的基礎上又產生出若干派生職能,諸如防災防損職能、分配職能、融資職能等。從根本上說,現代保險主要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三大功能。

※保險種類及保障範圍

按保險保障的範圍不同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一)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1.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

(1)定期壽險是指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間為固定年限的人壽保險。

(2)終身壽險是指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間為終身的人壽保險。

(3)兩全保險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又包含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

2.年金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

3.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

(1)疾病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健康保險。

(2)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約定對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險。

(3)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約定對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險。

(4)護理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約定對被保險人的護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險。

4.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導致身故、殘疾或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二)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財產保險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1.財產損失保險是指以物質財富及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險種。

2.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險種。

3.信用保險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是一項企業用於風險管理的保險產品。

※保險責任免除條款

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保單中規定的保險人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免於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或其他義務的條款。常常採用列舉的形式在保險條款中規定下來。各類保險合同列明的免除條款不盡相同。在人身保險的免責條款中,一般都有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其他常見的免責條款還有被保險人兩年內自殺、服用或吸食毒品、酒後駕駛、戰爭和核汙染等。此外,健康險和意外險的免責條款一般分別會增加遺傳性疾病和高風險運動等內容。

※生活中的保險常識

(一)在投保環節,消費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請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充分理解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規定,權衡保險需求和交費能力後,再作出投保決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如實告知、填寫您的投保信息。因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可能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認真閱讀《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及相關投保單證,知曉相關事項並簽字。

3.請您詳細瞭解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重點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權利和義務、免賠額或免賠率的計算、申請賠款的手續、退保相關約定、費用扣除、產品期限等內容。您若對條款內容有疑問,可以要求銷售人員進行解釋。

4.請您瞭解“猶豫期”的有關約定,充分認識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風險和特點,選擇健康保險產品時請您注意產品特性和條款具體約定,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產品時保險金額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5.請您充分了解反洗錢、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等有關監管規定,配合做好身份信息登記、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及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的錄音錄像等工作。

(二)在保全環節,消費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在辦理大額退保、保單質押貸款等領款類業務時,請確保個人資金安全,遠離非法集資。

(三)在理賠環節,消費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為最大限度保障客戶權益,請您在出險後24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2.申請理賠渠道:一是撥打客服熱線95519或聯繫銷售人員;二是通過微信公眾號、國壽e寶線上報案。

3.申請理賠所需資料:

一是住院醫療類。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門診病歷、出院記錄複印件、門診/住院發票、醫保/合療結算單、住院費用清單、意外事故證明(意外事故需提供,但3000元以下個人醫療保險小額理賠中,除有公安機關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外,其他情形不要求客戶提供意外事故證明)、申請人的銀行卡。

二是意外門診類。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門診病歷、門診發票、門診費用清單、意外事故證明(3000元以下個人醫療保險小額理賠中,除有公安機關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外,其他情形不要求客戶提供意外事故證明)、申請人的銀行卡。

三是重大疾病類。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門診、急診或住院病歷、病理檢查報告或其他診斷證明資料、出院小結、鑑定書、手術記錄、申請人的銀行卡。

四是意外、疾病殘疾類。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理賠申請書、意外事故證明、門診、急診或住院病歷、出院小結、鑑定書、申請人的銀行卡。

五是身故(疾病、意外、宣告死亡)類。提供理賠申請書、保險合同、身故證明(出險人戶籍註銷證明、喪葬火化證明、醫學死亡證明,三證提供兩證即可)、意外事故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受益人或繼承人身份證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受益人的銀行卡。

六是住院、手術津貼類。提供理賠申請書、被保險人/監護人的身份證明、門診、急診或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機構出具,加蓋印章)、出院小結、手術記錄、申請人的銀行卡。

三、防範保險銷售誤導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慣用手段

(一)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

(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

(三)以贈送保險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實際並未贈送;

(四)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實際並未停售;

(五)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作虛假宣傳;

(六)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

(七)將本公司的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或者將本公司的銷售人員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銷售人員;

(八)其他欺騙行為。

※故意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一)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

(三)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費用扣除情況;

(四)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五)人身保險產品保險期間、交費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納保費的後果;

(六)人身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以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

(七)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起算時間、期間及投保人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八)其他重要情況。

※其他銷售誤導行為

(一)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

(二)誘導、唆使投保人為購買新的保險產品終止保險合同,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

(三)使用保險產品的分紅率、結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標,與銀行存款利率、國債利率等其他金融產品收益率進行簡單對比;

(四)阻礙投保人接受回訪,誘導投保人不接受回訪或者不如實回答回訪問題;

(五)其他銷售誤導行為。

四、防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定義、危害及主要手法等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危害和損失承擔

非法集資不可持續,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此外,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三)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遊、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佈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保險領域涉及非法集資主要形式

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假借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名義開展虛假宣傳、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保險公司為其產品提供擔保或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企圖利用保險為其非法集資行為“增信”;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不法機構和個人故意歪曲金融實質,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幌子,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識別防範非法集資技巧

向公眾宣傳保險機構的官方網站、客戶服務電話等正規服務渠道,告知群眾購買保險產品、查詢保單真偽、獲取保單服務的正確途徑和方法等。

向公眾宣傳保險銷售行為規範等,提示公眾不與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不接收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告知非法集資及有關違規行為舉報投訴方式,鼓勵社會公眾及時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提示社會公眾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高息“保險”、高息“理財”,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息”之類的誘餌。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金融產品,購買保險過程中要儘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

提示社會公眾注意保護個人信息,關注正規機構發佈的保險廣告信息和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投訴。

提示社會公眾,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財”“保險”產品,務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三是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的;

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六是以“扶貧”“互助”“慈善”等為幌子的;

七是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廣告傳單的;

八是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九是“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舉報獎勵機制

公司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實名舉報並經核查確認舉報屬實的,按照司法機關認定涉案金額的1%給予舉報人獎勵,最高限額10萬元;對舉報屬實但除作案人外與公司無關聯的,按照司法機關認定涉案金額的1%給予舉報人獎勵,最高限額1萬元。

總公司設立非法集資風險舉報郵箱和舉報電話:

舉報郵箱為:[email protected]

舉報電話為:010-85251676

※案例學習

案例一:

王某,高中文化, 2002年進入某保險公司泰州中支,任泰州中支副總經理。自2003年開始,通過私刻投保單位印章、“拼湊”假業務的欺騙方式承保。此外,王某還用假退保單將退保金轉入其個人賬戶或其控制的投資企業賬戶。截至案發,其集資詐騙金額累計達3.9億元人民幣。

第一作案階段2003年到2006年,王某在泰州中支先後任團險業務部經理、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拼湊團單以團險當作個險來做,截留保費和挪用退保資金。

在此階段,王某作案涉及資金約7500萬左右,被騙客戶約2000人。

第二作案階段2007年到2009年,王付榮在因違規經營被免除泰州中支副總經理職責後,變本加厲,擅自違規設立6個“營銷網點”,公然招聘業務員,借新華人壽團體人身保險產品的名稱,設計固定收益產品,自行打印“保險憑證”收取保費,以銷售保險產品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作案涉及金額共計3億元左右。

案例二:

某支公司經理胡某,以投資醫療器械、的士投標、經營房地產等為由,以月息10%至30%不等的高息為誘餌,陸續向77人共借款11205萬元,期間歸還本息8811萬元,經司法鑑定所鑑定,胡某涉嫌集資詐騙的金額高達2000多萬元。期間還偽造公司印章,用於車輛定點保險審批等。

案例三:

XX團伙以各種方式向保險從業人員(尤其是高管)廣泛發送邀請函,邀請其以現金等形式入股成立一家保險銷售(經紀)公司,擬集資的保險經紀公司以赴美上市為由,向投資者承諾了高額回報。如3年內保證投資者最低獲得36%的收益,最高可達6倍以上收益。而擔保者為國外一家不知名的公司。

股權投資開始最低投資額僅為10萬,推薦一名投資者可以有5%的提成,過一段時間最低投資額會提高到30萬以上。 通過高收益、轉介紹獎勵、逐步提高投資額等方式誘惑投資者參與。

五、投訴、處理糾紛和合理維權相關知識

※處理爭議的正規途徑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當事人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中的一種進行解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地方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常設性仲裁機構)仲裁;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投訴:如果消費者對我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不滿意,可以通過電話、信函、來訪或網站進行投訴。投訴時請如實提供姓名、聯繫電話、投訴事由等內容,我公司會在正式受理投訴後的2個工作日之內,向消費者反饋處理進展情況或處理意見。

※調解:如果通過投訴未能解決糾紛和爭議,消費者可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申請調解。受理調解申請後,調解人員將進行調查、取證,制定調解方案,並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機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調解員具有專業、嚴謹、負責的良好素質,能夠快速、公平地解決矛盾糾紛,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解決保險爭議的一條有效途徑。

我公司建立了便捷有效的投訴渠道和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斷改進“信、訪、電”渠道的消費者投訴處理流程並提高處理效率,保險消費者維權的渠道全面暢通。

“信”指保險消費者可以採取郵寄投訴材料的方式提出投訴,保險消費者應當將投訴材料郵寄指定的通訊地址。營業網點的通訊地址可在官方網站查詢。

“訪”指保險消費者可以採取面談的方式提出投訴,保險消費者可在我公司營業場所提出。同時,各分公司定期開展保險總經理接待日活動,具體情況可到當地分支公司查詢預約。

“電”指保險消費者可以撥我公司95519客戶服務熱線提出投訴,撥打方式為直接撥打95519,無需加撥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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