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某區鄒某因曾被小區內狗咬過,投放毒雞肝毒死六隻狗,被判刑三年,你怎麼看?量刑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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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某的這種做法應該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投毒犯了。鄒某的犯罪動機很明確,他就是毒狗,因為狗曾經咬過他。但,我國的法律規定就是這樣:投放危險物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少也是三年。顯然鄒某故意投放的毒雞肝就是危險物質。毒死了6條狗,也完全可以說是沒造成嚴重後果。但,因毒死狗被判3年,特別是目前狗的管理非常不規範的情況下,這讓我們感到對鄒某的判決有點過重。

關於投毒這種危險行為,在我們的理解中主要是針對人或大型牲畜,比如水源,牛,馬,驢,騾這種生產工具以及豬,羊這種家畜或大量飼養的家禽的投放行為。本人就曾經知道一個人在牛的眼睛裡滴了一滴滴滴畏致牛死亡,這個人本來計劃的是滴瞎牛的一隻眼,報復一下牛主人。不料一滴就把牛滴死了。當然,這個人也犯了投毒罪,但根據實際情況來看,他的動機並不是有多麼嚴重,只是結果比較嚴重。因為當時的牛屬於生產工具,而且價格也蠻高的。相比6條狗,肯定要重點。

由於我們還不清楚6條狗是什麼樣的狗,所以,也無法來發表更多的看法。假如是6條有主的名犬的話,6條狗價格不菲也會造成主人較大的財產損失。這樣財產損失來衡量其犯罪後果,恐怕獲刑會是恰當的,假如多是流浪狗,那就有點冤了。不過法律的制定並不能具體到每個個案,它主要是根據該種行為的危害性來制定的。因此,雖沒有造成巨大危害卻有鋼性的界線。這種事也提醒我們,狗的事情真該嚴格管理了。以免出現更多的因狗犯法的現象。


天太2


看了這樣的新聞真不知道我們的法律出了怎樣的問題?還是法律工作者的解釋出了什麼問題?

一,溜狗不牽繩本來就是違法的,養大型犬也是違法的,養狗不登記不打防疫針也是違法的,但這些現象普遍地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中,人民群眾要求嚴管的呼聲很高,但沒人管,這是相關管理部門的失職和懶政。如果這有人管了,他還會投毒嗎?結論是顯而易見的,他不會。他投毒是受到傷害以後的無助之舉。違法養狗和怕狗、討厭狗者毒狗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管理部門難辭其咎,應當提起公訴。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投毒藥狗有過錯,這是可以肯定的。但為什麼違法養狗就沒人來起訴和判刑呢?每年有多少人被狗咬呢?我這裡沒有數據,但肯定是很驚人的,重傷也是很多的,常常有咬死人的報道。由此可見違法養狗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其實和投毒是沒有區別的。狂犬病潛伏期是很長的,不是說打幾針就有用的,受害者鄒是有生命危險存在的。因此如果判毒狗者鄒有罪,那麼也更應該判違法養狗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毒狗者鄒沒有造成事實傷害,而違法養狗者已經造成事實傷害,而且還很可能是致命的。如果這樣判了就對了,就可以保護廣大人民不被狗咬了,也是對違法養狗者的震懾,對法律公正和威嚴的維護。我們的法律不能只管毒狗者而不管違法養狗者,讓違法養狗者肆無忌憚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和生命。

三,毒狗者鄒沒有考慮到毒狗也可能傷害到小孩,這是不對的,判其有罪也是有法可依的,但究其原因也是情有可原的。首先他是受害者,被狗咬了,只是打了幾針,和他受到的生理上的心理上的傷害是不等的。(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狗咬了人,只需付打針費就可以了,幾年,十幾年後發狂犬病死了就沒人管了)他被狗咬了,狗還是沒人管。狗照跑,威脅仍然存在,某種程度上他是正當防衛。前提是沒有人幫他消除時時存在的威脅,只能自己幹,只是方法欠妥,但是法官你能告訴我一個妥當而有效的方法嗎?

綜上所述,可以判鄒有罪,但拘留幾天就好了,畢竟是法治社會不能隨便下毒的。但前提是違法養狗者傷人的應該重判,他有傷人事實存在而且明知狗會傷人不管,是故意傷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年。還有因行政不作為免去相關市相關養狗管理單位領導職務。

各位看官,我判的對嗎?


建清7510


感謝提問,一抒己見,拋磚引玉,歡迎拍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鄒某的行為構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已經是最低的量刑標準了。

在我國住宅小區,養寵物的人和不養寵物的人對立情緒十分嚴重。我個人雖然不反對養寵物,但是希望大家能夠文明養寵物。我個人在生活中常飽受寵物狗的騷擾之苦。

我家樓上養的小狗個子不大、嗓門奇高,經常在半夜夜深人靜時嚎叫。每天早上,那隻小狗更是撒歡的叫,應該是要主人帶它出去遛狗。狗主人時常犯懶就開房門讓它一個人溜達,有時上班時經常碰見它呲牙咧嘴向我示威,搞得我和家人每一步都走的步步驚心。

停在小區停車場的私家車也常常被小狗尿的輪胎上全是尿漬,又有味又難看,好不容易洗完車,第二天一看又被尿了,心裡那個氣,前段時間我還在悟空問答提問如何避免狗把尿尿車上的問題。

還有一次從老家回來,因為車上的東西多,我把東西從車上搬下來放到單元門前讓女兒看一下東西。等我停車回來,看見一隻大狗在翻拱放在地上的食品袋,女兒嚇得直哭。在我的怒喝下,那隻大狗才悻悻離開。

在小區裡經常碰到不拴狗繩的大狗悠然自得的東遊西逛,有時無原無故就跑你身邊東嗅西嗅好像你是它的盤中餐,搞得自已非常狼狽。這時如果狗主人在場,往往會微笑著說出”沒事的,我家的狗狗不咬人“。我特別反感和厭惡這句話,我不反對你文明養狗的權利,但我特別討厭你不文明養狗的行為。在你的眼裡,你家的狗狗是你的一個親密夥伴甚至親和家人,但在我的眼中,這只是一條騷擾鄰里、恐嚇小朋友、汙染小區環境的狗或貓。請不要將你們的感受強加到我們這些不養寵物人的身上。

在理智上我不會做出鄒某的行為,也不會虐待動物,但我絕對理解他的心情,我相信這是飽受狗患痛苦的普通人的共同心聲。

其實在我國按目前國人的居住條件其實並不適合大規模豢養寵物,既然養了就講講私德和公德。在私德方面,請好好善待寵物,一隻天性原本是在野外自由自在的狗讓人常年關在屋裡真不知這是一種愛還是一種害。在公德方面,請顧及別人感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讓你垂涎欲滴地臭豆腐卻是別人避之不及的作嘔之惡。


憤怒的小蟻


狗咬人不處理?把狗毒死判三年,真他媽的不懂,不知道法律是保護誰的?現在有些人,連自己的爹媽都不愛管,卻對養貓、養狗情有獨鍾,用的、吃的很奢侈。晚上擾民,讓他們注意點,還蠻不講理,說沒有愛心,把愛心用到寵物身上了。真有愛心去關心一下孤老,別把自己的嗜好說的那麼高尚。喜歡動物可以養,但不要影響別人的生活。把後當兒子、充閨女,真的讓人好悲哀!人就是人,人愛人,人愛狗是變態。


掬露燻月


咱們就單純鄒某的行為來看,這個判罰也沒有毛病,符合《刑法》當中關於投放有毒危險物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條文,而且還是參照最低量刑標準,我想在判決上也是考慮到了鄒某的動機,並非是報復社會和他人。法律條文明文規定了下限,法官這樣判也不無道理。

從內心來講,我是非常同情鄒某的,但同情不代表我認可他的行為。雖然我們都知道他針對的是狗,而不是其它人,但我們想一下,如果他投放的毒雞肝被在小區玩耍的孩子吃掉怎麼辦?那個結果是難以想象的,因為小孩子不懂事,對事物沒有基本的分辨能力,萬一有哪個粗心家長沒看好孩子去撿起來吃掉,想想都後怕。我們一點都不擔心狗的問題,只是擔心會有人不小心誤食,這是案件的關鍵因素。

對於那些毫無素質的養狗者,我向來堅定的支持對它們採取一切措施,既然養狗者不注意居民的安全,那麼為什麼還要考慮你的感受呢?只是這個鄒某做的不夠理智,如果他是有針對性的直接把咬他的狗搞死,我是舉雙手歡迎的。所以說,對那些散養的狗來講,還是要有點策略的,你可以整死它,但不要傷及無辜。

在此也奉勸那些沒有素質,只考慮自我感受的養狗者們,不要把自己的歡樂建立在影響他人的基礎之上,不要把人惹急了,今天鄒某拿藥,你們倖免。如果下一次換個人,他要是用刀針對你和狗怎麼辦?


元芳有看法


讓法官去被狗咬幾下,法官就明白了。被狗咬了有人出來管嗎?狗咬了人,法官怎麼不給狗主人判刑?這個小區的狗以後都栓繩了嗎?帶隴頭了嗎?在這個法官眼裡,狗比人需要得到保護,這些狗是法官的親爹嗎?


開往春天的地鐵56


獨角獸觀點:我個人比較反對小區內種種不文明養狗的行為。單就這個案子來說,法院認為鄒某構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因此被判刑三年。但其實考慮到民意,我認為法院判得有些重。


先說法院的判決。法院既然按照投放危險物質罪來判,說明法院認為鄒某投放的毒雞肝可能威脅到人的安全,可能存在被人誤食的可能。這是法院判決的邏輯基礎。

所以呢,單從結果上來說,法院的判決似乎沒有大問題。但問題的關鍵是,大人自然不會撿地上的雞肝吃,如今的孩子家長看得也很嚴,小孩子也不會撿地上的雞肝吃。所以毒雞肝基本上就只有隨便亂跑的狗吃。那些主人家規規矩矩牽著溜的狗,估計也不會吃到。所以毒雞肝其實不會對人產生威脅。




從結果上看,鄒先生只是毒死了狗 並且有一個前提,鄒先生曾經被小區裡的狗咬過。那咬人的狗的主人也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啊。所以從公平角度,從大家普遍的價值觀來看,法院判得有些重,有些過於嚴厲了。


律師獨角獸


不應該判刑,不要拿狗和人相提並論,兩年前一同事走在小區,突然一隻狗竄出來咬傷了他,狗主人頭都不漏,不知道該找誰賠償。如果把人咬死了,狗主人判死刑不?不想說那麼多了,狗命比人命珍貴。這樣判讓人很憤怒啊


夜太美3748


我認為不是法律的問題,是法官的問題,根本就是是非顛倒,黑白不分。殺狗固然不對,那麼狗咬人呢?難道人命比不了狗命?


本獅耀鋒


碰到狗咬你,先把狗打死,打不過就砍死或者用石頭砸死,為民除害。這叫正當防衛,屬於自我保護,不負任何責任。接下來報警110,向狗主人索賠,第一醫藥費,第二精神損失費,第三狂犬病等風險。你放狗咬我,不讓你吃點苦頭付出代價誓不罷休。這是受到人身攻擊,必須要得到賠償,受到法律保護。而這位現場的時候逃跑了還是怎麼的,人還打不過狗,打不過一刀一個。 當年一群野獸拿著武器,我們要把它們幹回日本老巢。現在你面前是一隻野獸,它不會使用武器,而你可以使用武器,你幹不過它嗎? 你逃跑了它們追著你咬呢,你繼續跑,跑到讓它們咬死你嗎。臨陣時候退縮了,在背後你偷偷的計劃報復,這是弱者的行為。 沒了現場的人證物證,你再去控告他,他一句抵賴你也找不到證據,只能白白吃虧。 投毒本來就不是大丈夫的所作所為,你想報復就毒死狗,報復心再強就毒死人是嗎。法律懲罰的是這種危險的報復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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