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的立案和量刑標準的數額新變化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規定的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沒有變化,但立案標準和量刑的數額有了很大調整。

職務侵佔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的立案和量刑標準的數額新變化

一、立案標準數額的新變化——由五千元調整為六萬元

以前職務侵佔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的立案標準都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職務侵佔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為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司法實踐中起點數額一般掌握在一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

但是自2016年4月18日以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的數額起點,按照關於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貪汙罪的“數額較大”數額起點為標準為三萬元,因此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較大”數額起點為六萬元。

職務侵佔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的立案和量刑標準的數額新變化

二、量刑標準數額的新變化——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點數額由十萬元調整為一百萬元。

以前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數額標準依據最高法院1995年12月25日發佈的《關於辦理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巨大”起點是十萬元,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超過十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自2016年4月18日以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關於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五倍執行。” 貪汙罪的“數額巨大”數額起點為標準為二十萬元,因此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為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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