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職務侵佔,是得到了諒解還是踏入牢獄之門?

職務侵佔罪是企業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之一,在民營企業中更為常見,但卻最容易被忽視。

職務侵佔,是得到了諒解還是踏入牢獄之門?

職務侵佔,是得到了諒解還是踏入牢獄之門?

哪些行為可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股東侵佔自己出資的公司、企業的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侵佔了公司、企業的財物是股東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前提,如果股東通過秘密竊取等非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侵佔,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將交付管理、經手、使用的財物據為己有

這類情況主要發生在公司、企業的銷售主管、經理、廠長身上,因為他們一般都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本單位的財物具有事實上的控制權、支配權。

(三)本公司、企業人員互相勾結,監守自盜

這種犯罪方式是指發貨員、繳庫員、搬運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經手本公司、企業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監守自盜。

(四)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本企業財物

這種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企業的財務。例如收發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供貨單位職員互相勾結,虛記收到貨物,使單位的貨款虛增;購銷人員偽造塗改單據;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五)員工因為薪酬糾紛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項

員工在構成此類犯罪時常常會覺得很委屈,他們認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資,他們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這麼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員工出於佔為己有的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項,就構成了職務侵佔。至於員工與公司間的勞資糾紛,應該通過合法的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途徑解決。

(六)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與本公司、企業的員工勾結共同構成職務侵佔

在這類犯罪中,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往往是與本公司、企業的員工互相勾結,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本公司、企業的財產,因此,前者是職務侵佔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只能作為職務侵佔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現,而不能單獨實施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是得到了諒解還是踏入牢獄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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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職務侵佔罪應注意的問題

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侵佔數額不大,情節輕微,可以適用《刑法》第十三條關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但對於佔有的單位財物,應予退還或賠償,單位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處分;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誤拿誤用,也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全國是統一的,目前是六萬元以上(不同於詐騙罪、盜竊罪等犯罪,有一類地區立案標準和二類地區立案標準的區分)。對達不到職務侵佔罪追訴標準的職務侵佔行為,不能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職務侵佔,是得到了諒解還是踏入牢獄之門?

職務侵佔,是得到了諒解還是踏入牢獄之門?

對被控職務侵佔罪的案件的無罪辯護,應從哪些方面著手?

具體而言:

1)行為是否有侵害到公司、企業及其單位的財產利益;

2)當事人是否有將單位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

3)涉案的組織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以確定當事人是否是適合主體;

4)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犯罪故意。

5)追訴數額也是無罪辯護的關鍵點。

職務侵佔案件類型複雜,爭議焦點多,罪與非罪,此罪與必罪之間的界定模糊,如遇此類案件應坦然正確面對,能在立案之前解決最好,向單位解釋清楚,早日化解矛盾。一旦立案,當事人要保存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配合偵查機關調查,爭取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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