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與您收入相關的教師職務制度了解下!

近年來,教師招聘考試日漸呈現出火熱趨勢。我猜你們(中的一小撮)一定是為了穩定的寒暑假而來,但人還要有更高的追求,我們今天來談談錢的問題。


教師的報酬很大程度上是跟職稱(職務)掛鉤的,那麼,當今又有哪些職稱(職務)呢?今天為大家梳理一下教師職務制度。


新中國成立後,涉及到教師職務制度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986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關於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199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2015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聯合制定《關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一、最初的規定

有關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86年頒佈的《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

《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中學教師職務設: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為高級職務,中學一級教師為中級職務,中學二級教師和中學三級教師為初級職務。

《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小學教師職務設: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小學高級教師為高級職務,小學一級教師為中級職務,小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三級教師為初級職務。

二、法律的確認

這些規定在隨後立法中得到了確認。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995年9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而2016年6月29日修訂並於當年9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敲黑板,記重點)

三、最新的意見

隨著義務教育的深入實施,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成為了當務之急。2015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聯合制定《關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將初級職務分為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務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係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由此可見,統一後中小學教師新增設的職稱(職務)是

正高級。(此處也是考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