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与您收入相关的教师职务制度了解下!

近年来,教师招聘考试日渐呈现出火热趋势。我猜你们(中的一小撮)一定是为了稳定的寒暑假而来,但人还要有更高的追求,我们今天来谈谈钱的问题。


教师的报酬很大程度上是跟职称(职务)挂钩的,那么,当今又有哪些职称(职务)呢?今天为大家梳理一下教师职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涉及到教师职务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最初的规定

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86年颁布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二、法律的确认

这些规定在随后立法中得到了确认。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而2016年6月29日修订并于当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敲黑板,记重点)

三、最新的意见

随着义务教育的深入实施,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成为了当务之急。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将初级职务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务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由此可见,统一后中小学教师新增设的职称(职务)是

正高级。(此处也是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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