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huan)剩餘款 or 還(hai)剩餘款?建德法院測謊鑑定後,這麼判

還(huan)剩餘款 or 還(hai)剩餘款?

你怎麼念?如何理解?

這不是試卷上的語文題,而是現實生活中的兩人因為借貸糾紛而引出的兩難問題。


還(huan)剩餘款 or 還(hai)剩餘款?建德法院測謊鑑定後,這麼判


2017年4月,建德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看似尋常的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起訴被告歸還借款,被告卻帶著原告出具的“欠款還清”的收條前來應訴。

這筆錢到底歸還了沒?

為此,承辦法官找了公安、物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還引入測謊測試。過程可謂一波三折。

借給對方25萬,

催討無果告上法庭

原告錢某起訴稱,2012年12月,被告李某因進貨所需向原告錢某借款250000元,雙方約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後,被告李某未按約還款。經協商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約定被告李某於2017年1月20日前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50000元。

但還款期限屆滿後,錢某多次催討,被告李某僅支付了借款利息30000元,餘款未按約償付,故原告錢某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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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各執一詞,

到底還了還是沒還?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說借款已經還清了,原告給他出了收條。現在原告來起訴是因為當時的借條沒有及時作廢,是虛假訴訟。

李某說,他和原告錢某簽訂還款協議後:

在2017年春節前後通過銀行轉賬20000元還給原告;

2017年4月11日取現10000元還給原告;

之後又於4月11日當天中午13時左右通過小額貸款申請放款270000元;

因小額貸款的使用需符合申請時的用途,故其未直接轉賬給原告,而是在銀行取現後在14時左右送至某廣場地下車庫將270000元現金交付給原告。

為證明所言非虛,李某提供了原告出具親筆簽字捺印內容的收條一份以及李某在4月11日當天從銀行取款27萬元的憑證。收條上面寫著:

今收到李某銀行匯款叄萬元整.4.11號還剩餘款貳拾柒萬元整. 欠款還清。

原告錢某看見收條後非常震驚。

錢某表示,2017年4月11日被告在給了她1萬元現金後確實要求她出具了一份收條,收條的主要內容是被告書寫的,“收款人”處由錢某簽字捺印。但當時收條上內容僅有:

今收到李某銀行匯款叄萬元整.還剩餘款貳拾柒萬元整

根本沒有“欠款還清”的內容。

當日,自己在收到被告李某還款1萬元後,立即存入銀行賬戶,後來就去了新房中安排裝修事宜,直至5點左右離開,期間未再與被告李某見面。根本沒有在4月11日收到過李某現金270000元。

焦點問題來了!

這27萬元現金到底有沒有再次見面交割?

被告提交的收條中“4.11日 還剩餘款貳拾柒萬元整”的文義理解是指“已還”還是“還剩”?

被告為什麼沒有轉賬而是取現?

這一大筆錢到底還了嗎?

原、被告各執一詞,都一口咬定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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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鑑定出結果

法院判定後被告主動還錢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承辦法官開始著手調查雙方的行車記錄、被告的貸款情況、雙方的銀行賬戶等等。在調取證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法官決定再對雙方進行一次測謊測試。

2017年年底,雙方當事人到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心理測試室接受測謊鑑定。測謊分析意見認為,原告錢某的陳述的可信度較高。

法官審理認為,由於收條所載內容有歧義,結合法院調取的證據、雙方交易習慣、測謊鑑定結果等綜合分析,在李某未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證實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李某已還剩餘款270000元。2018年2月2日,判令被告應當歸還原告借款本息。

一審宣判後,被告李某提起上訴。2018月8月,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同日,被告李某主動聯繫原告錢某,立即償付了全部借款本息3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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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錢某感嘆,從看到收條那一刻百口莫辯、萬念俱灰的絕望到如今被告主動聯繫他歸還欠款、分文不欠的結果,他確實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法院的公平與正義。

新聞多看點

測謊鑑定是由專業機構對當事人在同一問題上所做的應答進行分析,通過情緒反應、生理狀況評價其陳述的真實性。本案承辦人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引入測謊鑑定,綜合分析認定事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記者:小凱/通訊員: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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