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我有一個加油站,拆遷讓我愁啊愁

我有一個加油站,拆遷讓我愁啊愁

隨著社會的逐步發展,車輛成為我國人民出行必不可少的工具。車輛的需求促使石油在能源化市場中佔有重大比例,目前不論是“三桶油”旗下的經營點還是私人經營點遍佈城鄉和道路的周邊。然而當加油站遇上徵地拆遷時,又會碰撞出什麼樣的火花呢?安徽省某市相關行政機構進行徵地拆遷項目,同時將某加油站劃入徵收範圍內,然而徵收雙方就徵收補償問題沒有談攏,徵收方提出高達兩千萬的補償價格,徵收方根據評估公司對該加油站的評估認定其只有五十萬價值,後徵收部門以加油站“違建”為由拆除了該加油站。不論是違建認定還是評估價值都讓加油站經營者感到無法接受,雙方就補償問題難以達成一致,今天小編就帶著大家針對加油站拆遷問題進行解析,大家可以根據此文就可以明確為何徵收雙方要價差距如此之大。

我有一個加油站,拆遷讓我愁啊愁


我國對於加油站的拆遷問題並沒有具體規定,很多徵收方認為加油站高額的拆遷補償屬於漫天要價,然而從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發現,加油站的拆遷處理方式並不能完全採用普通企業拆遷的處理方式。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可知,企業資產的評估方法有五類,即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假設開發法、收益法、基準地價修正法。加油站和之前我們所說的碼頭一樣屬於收益性的企業,其在評估過程中並不能單純的使用成本法來計算企業資產。加油站的價值並不僅僅在於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加油配件設施,其價值更多的在於其預期收益,其價值應當根據加油站的經營年限、現有淨利潤的運算週期以及折現率計算而來。此外,對於加油站而言,其屬於特殊類行業,在經營之前需要獲得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其具有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見其相對於一般的企業而言,設立的成本更高。因此在計算此類補償時應當在企業評估之日起計算特許經營權剩餘年限,當剩餘年限高於土地出讓剩餘年限時,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年限進行計算,若特許經營權剩餘年限高於土地出讓剩餘年限時,則應當分段進行評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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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在拆遷加油站時,應當採取收益法進行企業評估,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加油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然而在實踐中徵收雙方就補償不能達成一致的多數原因在於徵收方不願在徵收補償計算時納入徵收方的預期收益損失。同時也經常出現徵收方和評估機構聯手採取錯誤的評估方式進行評估,降低加油站的評估資產,甚至出現強拆情形。當出現上述情況時,加油站經營者可以主張收益法進行評估,同時對於自己無法把控的事項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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