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當日死亡的,NO算工傷!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當日死亡的,NO算工傷!

張萃山於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進入佛山達科公司工作。

2015年6月22日8時35分許,張萃山在公司車間工作時突然摔倒在地,後被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2015年6月30日,張無濟(張萃山兒子)向南海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於同日予以受理。

經查證,南海人社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對張萃山死亡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張無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事發時已年滿60週歲,和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不能視同工傷

原審法院認為:張萃山於2015年6月22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並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其事發時已年滿60週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故其事發時與達科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因此,南海人社局以張萃山死亡的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由,對其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張無濟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提起上訴: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最高工作年限進行限定,仍屬勞動關係,應視同工傷

張無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最高工作年限進行限定,張萃山在未滿六十週歲就入職達科公司工作,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在張萃山年滿六十週歲後公司沒有對其進行辭退,其與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一直持續到死亡事故發生之日。因此,對張萃山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為視同工傷。

二審法院:張萃山已年滿6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其死亡已不具備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人社局以張萃山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其死亡不屬於工傷是否合法。

經查,《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亦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明確,《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由此可見,張萃山發生事故時年滿60週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上述規定,張萃山在事故發生時,已年滿6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其死亡已不具備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

同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因此,人社局以張萃山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對張萃山的死亡情形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該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主張均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無濟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張萃山發生事故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合法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申請人以張萃山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其死亡不屬於工傷是否合法。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本案中,張萃山於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進入公司工作。2015年6月22日8時35分許,張萃山在車間工作時突然摔倒在地,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由於張萃山發生事故時已年滿60週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南海區人社局以張萃山發生事故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認定為工傷,符合上述規定。一審判決駁回張無濟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予以維持,並無不當。

綜上,廣東高院於2017年9月27日作出裁定:駁回張無濟的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於案號:(2016)粵行申1170號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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