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患脂肪瘤而離婚,男子三次起訴,卻說原因是性格不合

人民法院報 今天

原標題:因妻子患脂肪瘤而離婚?男子三次起訴,卻說原因不是這個

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中,男方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多次提出離婚,但妻子任女士卻辯稱雙方不存在感情問題,只是陳某嫌棄她患了脂肪瘤。

9月1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准許原告陳某與被告任女士離婚,陳某給付被告2萬元經濟補助金。

性格不合,起訴離婚

因妻子患脂肪瘤而離婚,男子三次起訴,卻說原因是性格不合


今年52歲的陳某和妻子任女士,自小青梅竹馬,住房相鄰,長大後更是結成了夫妻。婚後的生活雖然過得清貧,但也一度甜蜜幸福。

1989年11月,任女士生育了女兒,兩人把主要精力都放在撫養教育孩子身上,女兒從小學到高中一直品學兼優,這給他們帶來了很多的快樂。2008年,女兒以優異的成績考取了外地一所大學。

三人世界驟成二人世界,空閒的時間多了,兩人卻因性格不合,矛盾開始集中顯現,甚至很多時候因為日常生活瑣事,一言不合就發生激烈爭吵,任女士經常是一生氣就獨自離家多天,夜不歸宿。

久而久之,陳某對妻子極度失望,產生了結束這段婚姻的念頭。2013年10月,陳某向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後經法院及親戚做工作,陳某決定再次給妻子一個機會,向法院申請撤回了起訴。

分居生活,夫妻關係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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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雙方夫妻關係並未因此得到改善,一次吵鬧過後,任女士竟然直接跑到丈夫單位告狀,頓時引來了很多同事上前圍觀,甚至驚動了陳某的領導,這更堅定了陳某離婚的決心。

2015年9月,陳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卻認為兩人婚姻基礎較好,還有和好的可能,雙方應珍惜感情,共同搞好夫妻關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這次判決後,雙方關係仍然沒有改善,兩人開始分居生活。2017年11月,陳某為此再次訴到法院。

法庭上,任女士不同意離婚,辯稱自己為了家庭,長時間的過度勞累,積勞成疾,造成了身體上的“三高”,還患了脂肪瘤,今後需要治療,目前不宜離婚。同時,她還認為雙方不存在感情問題,原告之所以多次起訴離婚,只是嫌棄她身體有病,因此只要雙方珍惜夫妻的感情,還是可以和好的,請求法院再次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如皋法院審理認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中,雖然雙方婚姻基礎較好,但在婚姻出現裂痕後,經兩次起訴仍未能和好,夫妻關係未得到改善,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准許。

關於被告所述其患有脂肪瘤及“三高”等疾病需要治療不宜離婚的辯稱意見,法院認為,患難夫妻原本應同舟共濟,但是否離婚仍然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衡量標準,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患有疾病並不能成為不予離婚的理由。綜合考慮到原、被告的收入狀況以及被告確實患有疾病需要治療,酌情確定由原告支付被告2萬元的經濟補助,同時判決陳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人經手的6萬元債務由其負責償還。

陳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因妻子患脂肪瘤而離婚,男子三次起訴,卻說原因是性格不合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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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相互扶養是法定義務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曹璐介紹說,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負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是由婚姻的效力決定的。婚姻是男女雙方以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既有經濟上的,也有日常生活的,還有事業上的,是夫妻間全方位的結合,其目的是為夫妻生活構築堅實基礎並創造良好的空間。

扶養義務人相互提供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安慰、心靈上的慰籍,是維持夫妻關係和家庭共同生活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條件。同時《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曹璐介紹說,根據上述規定,夫妻相互扶養是婚姻法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當夫妻一方需要扶養,出現如喪失勞動能力、沒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難、患病、年老等情形時,另一方有義務提供幫助。當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

本案中,被告任女士身患多種疾病,且醫生建議其切除腫瘤,不論該腫瘤是何性質,都需手術治療。目前任女士無經濟來源,而陳某則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和當地人均消費水平,判決由陳某支付妻子經濟補助2萬元,可以緩解任女士離婚後的經濟窘境,也未給陳某造成過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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