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不能还给老师,学校应有“惩戒”——与人民网商榷

“戒尺”不能还给老师,学校应有“惩戒”——与人民网商榷

今天,在上班的路上,读到《人民网》转载《北京日报》一篇文章《把“戒尺”还给老师》。

初读甚喜——终于有明白人了!

再读甚忧——把“戒尺”还给老师,谁还?为什么还?怎样监督?似乎都没有理清。

所以,把手上的所有事情做完,三水三心再次认真研读,并将几个问题列出,与人民网商榷。我相信,真理是在讨论中明白的,如果我们都本着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的初心,而不是为了名利,为了博人眼球,那么,一切探讨,都有其客观的积极意义的!

“戒尺”不能还给老师,学校应有“惩戒”——与人民网商榷

第一,“有媒体专门就此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77.9%的受访者支持教师用适当的方式管学生,私下批评、适度当众批评和通知家长是接受度较高的的方式。”

我们知道,观点是否正确,依据的是科学准确的论据以及严密的论证。该文引用了“媒体专门就此做了一项调查”,请问,是哪个媒体?调查取样多少?调查了哪些地方?调查的对象是谁?

为何要问这几个问题呢?因为,调查统计本身是一门学问,有严格的要求——三水三心也在文章中作过一些调查,你说,这个调查结论,可以作为制定出政策的依据吗?

关于这类问题,要做的调查,应该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定严密的方案,每一个细节都要充分考虑,收集到的数据,才有可参考的意义和价值。比如,同样的问题,你去农村调查和去城市调查,结果绝对相差很大!你在网上调查和在街头调查,结果相差还是很大!

所以,作为权威媒体,引用的这些数据,是否科学严谨,你们有推敲过吗?要知道,屹哥媒体作出的调查,最多只能参考,绝不能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这应该是一种常识!

第二,中国人历来讲求“严家出好儿,严师出高徒”,“严”可谓是对师者的基本“人设”。

这依然是论据的问题。文中以中国的文化传统,来论证“把戒尺还给老师”的观点,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这里涉及到的是对传统文化的选择性吸收问题,文中举了一些例子,王献之、莫泊桑、陈景润。这里有一个硬伤:你岂能用莫泊桑来证明“中国人历来讲求”?莫泊桑是法国人好吗?

“戒尺”不能还给老师,学校应有“惩戒”——与人民网商榷

再说了,你这些论据,马上就会被推翻:就昨天,《安徽歙县一高中学生不幸坠楼身亡!涉事教师已被停职并接受调查!》的新闻,在我们的朋友圈刷屏:老师“手上拿着的笔和纸(笔夹在纸上)沿路拍了几个学生的头部,并训导学生集会时要遵守会场纪律”,然后学生跳楼——这是否可以证明“严师要人命”?还有一些“严师”,一巴掌打出脑震荡,甚至有老师采取了一些侮辱的方式来进行教育——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任何一个所谓的观点,你都可以在古今中外找到相应的论据!

(那里有一个新词“人设”——如果是教育业者,这样的词语,还是慎用,人设的意思是“人物设定”,我倒还是理解,可能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错别字)

“戒尺”不能还给老师,学校应有“惩戒”——与人民网商榷

第三,“我们的校园教育似乎正患上一种‘软骨病”、“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学生和老师之间、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相互不信任。”

校园教育患上软骨病,这是一种客观的描述,事实上确实如此,但是什么原因让“校园教育患上一种‘软骨病’”的?文章的观点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学生和老师之间、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相互不信任。

这个归因,事实上是将包袱,甩给了学校、甩给了教师、也甩给了家长!几十年前,学校和老师为什么想管愿管敢管,为什么现在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这依然不是普遍现象),不是不信任,是导向出了问题:

就以昨天刚发生的高中学生跳楼为例,教师的批评教育有多大的问题(多少有一点,目前看来,“拍了几个学生的头部”),但就因为这,就需要为学生跳楼去接受“停职”(虽然停职并不是处分,但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太多的例子了),一旦出一点事,家长一闹,媒体一报,有谁给教师一点支持?

长此以往,哪个教师敢管——最后发展到什么地步?有学生公然挑衅,你敢管我就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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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把“戒尺”还给老师。

我们很清楚,这是一个“把”字句,“把”字句是汉语中的一种主动式动词谓语句,又称为"处置式",因为动词所表示的动作对宾语作出了"处置"。

那么,主语是谁?是“jyb把戒尺还给老师”,还是“家长把戒尺还给老师”?这个问题,深究起来,就可能因言犯忌了——学生是一个独立的人还是从属的人?

“戒尺”不能还给老师,学校应有“惩戒”——与人民网商榷

(某地将戒尺供奉在教室)

批评再多,都抵不上一句没有的建议。三水三心以为,

最后,我的建议:教育需要“戒尺”,但“戒尺”不能交给教师

事实上,拿掉教师手里的“戒尺”,我们花了很长的时间,因为,戒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体罚”联系起来,而体罚“漠视学生人身权利”“表明教育手段的匮乏”“多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发生”,甚至有的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但时移世易,世易时移,人们逐渐发现,现在的学生,已经开始不受管束了——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老师上课学生喝酒聚餐事件四名学生围殴英语老师事件,包括刺死班主任事件以及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各种校园暴力事件,人们发现,单纯的说服教育,温情教育,对于一些比较极端的学生,作用越来越有限,于是,开始有人提出“教育需要惩戒权”,也就是通俗说的“把戒尺还给老师”。

我以为,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老师,而是交给学校,由学校的专业部门来负责惩戒——这就可以避免教师在情绪不受控制的状况下伤害到学生。比如,小学都有教导处,中学都设有德育处,由这些专门的部门来负责惩戒。

1.惩戒的规则,需要由各利益攸关方(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区、法律工作者等)一起来制定。然后,结合各方的意见吗,制定惩戒条例草案,经广泛讨论后形成定案。也就是说,这一惩戒方案,是大家制定的,大家都应该遵守,违反了,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你不能有不同的意见(当然,以不能违背人的基本权利为前提,不然,就会形成多数暴力,要有法律工作者参与,就是基于这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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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科学设置惩戒条例的主要内容。我认为,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举个例子,不完成作业,这在各阶段的学习中都存在,一次不完成,在惩戒书中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要求书写工整,没有污迹(起码,算是练练字嘛!);某一段时间内,两次不完成作业,到办公室接受老师的批评,并写出保证;三次呢?接受全班的批评一次,和家长一起写出保证;哪有朋友会问,四次五次呢?(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本人曾经遇到过一个从来不交作业的学生,但好在我布置的他都会写,只是没有效果。)

再比如,打架(现在往往成为“校园霸凌”,这种说法是很不严肃的,想想,有几个人读书的时候没打过架?反正我打过,并且不止一次,我只知道,那时打架的,现在都是我最好的朋友之一)。打架,一点都不可怕,可怕的是打成了习惯,可怕的是纠集团伙肆意欺凌。所以,根据打架的性质,制定惩戒条例,实施惩戒。如果是比较严重的,打人的人,就应该受到惩罚。现在的处理一般是赔钱,我以为,那是应当的,但不能赔钱了事。你想想,你打了别人,别人的身体受了痛,尊严受了损害,钱能解决问题?所以,在某种程度下,就应该由专门的机构(学校教师、家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组成)予以私下的或者当众的惩戒,比如,用某种工具,打屁股3下,或者打手板5下之类的。

这不叫“以暴制暴,以牙还牙”,这需要让他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像惩戒的英文意思所说,“惩罚他以给一个教训,让他明白某个道理”。

当然,说起来容易实行起来难,特别是在法律明确禁止的背景下,如何开展惩戒的工作,还需要凝聚社会更广泛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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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赞同学校有惩戒权吗 (单选)
0
0%
无条件赞同
0
0%
赞同,但应通过各利益攸关方一起来制定规则
0
0%
坚决反对
0
0%
不知道

附:把“戒尺”还给老师

人民网(来源:北京日报) 09-19 07:56

老师该如何管学生?近日,有媒体专门就此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77.9%的受访者支持教师用适当的方式管学生,私下批评、适度当众批评和通知家长是接受度较高的的方式。

中国人历来讲求“严家出好儿,严师出高徒”,“严”可谓是对师者的基本“人设”。漫漫人生路,道路多险阻,遇见一位负责任的好老师,实乃一大幸事。古今中外,那些在各自领域内有所作为的佼佼者,多有“严师”相伴。在王羲之的鞭策下,王献之练字磨尽18缸水,终成书法名家;在福楼拜的严格要求下,莫泊桑苦练小说基本功,终成一代文豪;在华罗庚的朝督暮责下,陈景润潜心钻研,终成数学大家……师者的严格,增强了学生的自制力,也释放了学生的潜能,所谓“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

但反观当下,我们的校园教育似乎正患上一种“软骨病”:对学生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只要家长一来闹,学校多半处于弱势,接着老师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现在,甚至连“老师管学生”这样天经地义的事都要搞个调查来寻求舆论“支撑”,足可见问题的严重性。俗话说“严是爱,宽是害”,在教育上宽容放纵,只能让孩子愈发放飞自我。一方面,家中的“小皇帝”“小公主”倘若在学校还不受管,势必愈发乖张任性;另一方面,学生如同树苗,如果没有必要的惩戒示其规矩和底线,极易长成“歪脖子树”。校园教育的“软骨病”,看似是对孩子的“呵护有加”,实则是另一种不负责任。

“教不严,师之惰。”管学生,是老师的权利,更是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可现实中,老师一而再再而三地放下手中“戒尺”,化身不得罪学生的“好好先生”,显然有着更深刻的社会原因。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学生和老师之间、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相互不信任。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以至于养成了玻璃心:似乎自家的孩子谁也碰不得说不得,语气稍重就是“变相体罚”。家长杯弓蛇影,老师如履薄冰,这种信任感建立不起来,管学生就会成为一种心理负担,成为老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无奈借口。

教育不能“一味发糖”,也不能仅是“辞严色厉”,摒弃这两种极端思维后,或许还有一条“中间道路”,那就是把“合理惩戒权”还给老师。保证老师“戒尺拿得稳,腰杆挺得直”,加强师生、家校之间的信任感,应成为整个社会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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