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內出軌,「喜當爹」的前夫付了20個月撫養費才反應過來!

女子婚內出軌並生子,明知道前夫是“喜當爹”,兩人離婚後,還讓前夫支付撫養費。直到支付了20個月撫養費後,男方才意識過來,向法院起訴。

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件進行了宣判,燕子(化名)因婚內出軌並生子,應賠償張全(化名)精神損失費並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等。

“喜當爹”離婚還給付了撫養費

2012年8月23日,張全與燕子登記結婚,2013年7月17日燕子生一女名妮妮。從時間上看,女兒的出生應該在兩人的合理備孕期內。也許是因為此,事發前,張全始終沒懷疑過自己有一天會“喜當爹”。

2015年4月30日,張全與燕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妮妮由燕子撫養,張全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離婚後,張全分20個月,共計給付女兒撫養費10000元,併為妮妮購買了商業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等。雖然和前妻的感情破裂,張全覺得,自己應該盡一個父親的義務。這一切,在2017年2月16日被一紙《親自鑑定》所打破。

重慶市某鑑定中心對張全和妮妮作出如下鑑定意見: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排除張全為妮妮的生物學父親。喜當爹、給付撫養費、感情破裂,想到一樁樁、一件件,張全有些受不了。他找人諮詢,寫下了一紙訴狀,要求燕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並返還已經給付的撫養費等。

法院:支持精神賠償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燕子在婚後違反夫妻應相互忠實的原則,所生女兒非張全親生子女,給張全帶來了較大精神傷害,張全要求燕子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具體的賠償金額上,張全主張金額過高,法院酌情認定20000元,並判決燕子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等。

對此,燕子表示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燕子稱,張全婚前就已知道小孩不是其親生女兒,言下之意,自己當了被告也挺冤。

對於這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燕子與張全於2012年8月23日登記結婚,於2013年7月17日生育女兒妮妮,總時長共計328天。如果根據燕子的陳述,她的孕期應超過了328天,這遠高於醫學上計算的280天孕期。此外,燕子再無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張全的“知情”。因燕子未告知張全妮妮不是張全的親生女兒,其主觀上有過錯,該過錯行為造成張全撫養妮妮三年多,給張全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致使張全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燕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原判判決燕子賠償張全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並無不當。

雖然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共同財產,雙方均可以支配該財產,但因張全對妮妮無法定的撫養義務,故對張全撫養妮妮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張全有權要求燕子予以返還。二審法院對燕子應返還的撫養費進行了調整,其餘維持原判。

法官:夫妻忠誠是法律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相互負有忠實義務。其中,夫妻忠實義務的應有之義包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有婚外性行為。該規定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如果夫妻一方與他人發生婚外不正當性行為,並生育子女,該行為不僅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也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則。

此種行為較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其過錯程度更為嚴重,該行為既非傳統道德所倡導,更非法律所允許。具體到本案中,燕子採用隱瞞、欺騙手段使張全相信妮妮為親生女兒,並撫養多年。燕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財產權利,同時也使張全遭受精神痛苦、名譽受損、人格評價降低。

參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燕子作為過錯方,給無過錯方張全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侵犯其人格尊嚴權,張全可以要求燕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那麼,燕子是否應承擔返還張全支付的小孩有關費用,以及原判判決燕子返還張全的費用是否有誤呢?無過錯方一方對子女已履行撫養義務的,過錯方應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對已經支付的撫養費應予返還。

本案中,經過鑑定,妮妮非張全的親生女兒,雙方之間沒有血緣關係,故張全對其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因此燕子應當賠償張全的撫養費支出和其他相關費用。但司法實踐中,往往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履行的撫養義務無法通過充足明確的證據以具體金錢來衡量。法院可依據當地一般生活消費水平酌情認定。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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