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律師到底是代理人身份介入,還是以辯護人身份介入?

藍色空間號2018


申訴一般可以分作兩種,一種是對再審申訴,是對已經發生效力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第二種是對黨政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不服,向上級或有關單位提出自己的意見的行為。

這裡主要談談第一種,刑事案件的再審申訴中,律師介入,到底是以辯護人還是代理人身份。

辯護人和代理人,前者一般是指為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辯護的人;後者則是指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一般是在民事訴訟中出現。

那刑事案件的再審申訴中,律師是以辯護人身份還是代理人身份呢?

首先,刑事案件申訴,大致可以分為如下程序:

第一階段,可以稱之為申訴階段,在判決或裁定生效或,被告人或家屬提出申訴申請,法院在接受到申訴材料後,受理案件,作出再審審查立案決定;

第二階段,可以稱之為再審階段,即如果申訴得到法官認可,案件通過審查,法官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就決定再審案件,案件就正式啟動了再審程序。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文件《關於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裡面明確提到,“對於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和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可見,司法機關對申訴階段的工作,稱之為代理。在該階段,律師可以聽取當事人或家屬的意見,參與申訴程度的各項工作,比如代為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並提交資料,參加再審申訴聽證會等等,這個階段中,律師在司法文書中以“刑事申訴代理人”自稱。

但是,如果申訴成功(注意不是再審成功),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案件,案件等於是回到了生效裁判作出的一審或二審程序,此時,筆者認為,因為申訴工作已經完畢,案件進入了審判階段,被告人重新回到法庭接受指控,此時,律師的身份以辯護人為宜。

典型案例就比如今年轟動一時的張文忠再審無罪案中,該案中的再審裁判文書,就是使用的辯護人一詞。

但是,如果律師是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申訴後參加申訴工作,比如某些為死刑犯申訴的案件中,因為被告人本身已經不再人世,律師無法直接為其辯護,那麼在再審程序中,律師是以(已故)被告人家屬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在刑事訴訟中有辯護人參與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有代理人參與訴訟,適用不同法律規範與程序,調整不同法律關係那能概而論之?說到申訴,申訴是社會公民對自身或他人公民權利未受法律保護,致使權益受損而向司法機關國家機關申請理由請求處理的公民個人行為。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被告人、當事人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犮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適用於審判監督程度;二是非訴訟申訴,既對國家機關黨政機關政府職能機關政府社團協會,可以向所在機關上一級提起申訴並不受時間限定。可見,代理人、辯護人是特定條件下稱謂,不能通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